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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行政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实现优质服务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48:17  浏览:9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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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行政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实现优质服务的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行政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实现优质服务的规定

 (1997年12月12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做到廉政勤政,实现优势服务。进一步促进改革开放,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良好的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形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实现优质服务应当坚持思想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检查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办事原则。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实行“政务公开”,主要是指对来办事人员或服务对象公开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及承办人身份、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并接受来办事人员或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张榜公布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对外服务的承办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二)办事程序流程图;
  (三)承办机构的位置图和承办人的姓名、职务;
  (四)承办过程的时限;
  (五)办理结果;
  (六)行政机关内部监察机构、投诉电话及负责人姓名、职务。


  第七条 对来办事人员或服务对象申办的事项,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必须及时给予办理。


  第八条 行政机关实行承办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承办事项,应当结合实际并按高效的原则确定时限。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缺勤。
  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无法上班的,应当向机关领导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做好交接手续,机关领导应当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依法行政,和蔼待人,不得刁难、训斥、打骂来办事人员。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及布置的工作任务必须坚决执行,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所在机关可给予告诫;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程序给予行政处分。
  告诫由所在机关领导集体研究作出,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诫人。
  行政机关因办事手续繁杂、职责不清、互相推诿、办事效率低,来办事人员或服务对象可向市人民政府投诉。对投诉的内容,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由市政府督查室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每年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和确定等次的依据。国家公务员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国家公务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所在机关可以按规定程序予以辞退,并报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模范执行本规定,事迹突出的,由所在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实行政务公开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释。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自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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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王海宏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必然发生各种类型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民法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之学,以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各项要素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为主要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民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和组织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须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相互之间要发生种咱社会关系。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确立和发展和谐有序,国家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由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汗臭录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不所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现代社会中最重的一类法律关系,属于私法关系。民法组织社会秩序功能的实现主要就依赖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由玮法自身功能的局限,以及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的社会关系无限丰富多样,民法所调整的只能是平等主体的个人和组织间的一部分社会关系。这意味着,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并非一一对一度打天下。民事法律关系并非是在地描述此类实际的社会关系,恰 恰相反,它们中间只非常有限的一部分会被民法反映、表述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对一部分现实生活的撷取。生活关系是一个连续同一体,而我们正是从这一连续同一体中取出一部分来,对其进行法律观察”。一言以蔽之,民事法律关系构造了一个没于“生活世界”的“民法世界”。
  平等主体之间的哪些社会关系会成为民事法律关系?这是民法上的价值判断问题。从立法的角度观察,它关系到我们社会生活法律化和程度,需要立法者经由法律认可的表决程序作出决定。从司法的角度观察,只有平等主体之意在人有可诉性的社会关系,才是民事法律关系。这里所谓可诉性,是指法院会对此类社会关系中发生的纠纷立案进行处理。例如在现实生活中,甲出于表达朋友情谊的目的请乙吃饭,却未能信守许诺,乙起诉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之所以通常不受理此类案件,就是因为至少在今天的价值取向看来,甲和乙之间并不存在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法官从层的规范目的出发经由法律认可的表决程序进行价值判断。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16号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配合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战略研究,全面规划“十五”后期和“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领域的科技工作,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编制了《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2004—2010)。该规划在分析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现状和科技需求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安全生产领域的重点科技任务,提出了实现科技发展目标的保障条件和措施。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2004—2010)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规划,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组织做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发展工作,加快提升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和保障水平,促进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2004-2010)


二○○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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