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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06:45  浏览:8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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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111号
转发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决定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为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现提出自治区实施“一费制”收费具体意见。
  一、“一费制”的实施范围
  1.“一费制”是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按照正常教学计划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一费制”收费范围包括杂费、教材费、作业本费、信息技术课杂费(经批准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初中中考收费、住宿费、体检费、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费用、毕业证工本费。学校提供学生自由选择的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其它费用,都不得进入“一费制”,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伙食费、校服费。
  2.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在全区公办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改制学校适用本办法。
  二、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1.“一费制”管理权限。自治区“一费制”收费办法和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除乌鲁木齐地区以外,授权各地、州、市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原则,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不得超过乌鲁木齐地区“一费制”收费标准。各地在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时,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应充分考虑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差异。在不同地区、城市和农村的中小学,以及同一学校的不同年级,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一费制”的实施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和有利于操作及监督的原则。
  2.根据《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60号)的规定,制定“一费制”收费办法和标准必须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意见。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来源必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要确保适龄儿童的就学权益,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各地要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投入力度,缴费只能作为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充。
  三、“一费制”标准的核定
  (一)“一费制”具体收费标准,必须根据所在地中小学各年级的教育培养成本进行核算。
教育培养成本的构成:学生人均教育培养成本=学生人均应负担公用经费+学生人均应负担的课本资料费
  1.学生人均应负担公用经费=(学校公用经费开支数-财政拨入公用经费)燉历年在校生平均数(不少于三年)
  其中:公用经费开支数=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它费用
  2.学生人均应负担的课本资料费=学校所订教育部门规定和教学必备课本资料费用开支燉历年在校生平均数(不少于三年)。
  (二)“一费制”收费中的教材费和作业本费,以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材科目和自治区审定的教材价格为准。
  四、其他相关政策措施
  1.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禁止乱收乱支现象发生。“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支出。杂费及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应将杂费、住宿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确保学校教学和其他办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杂费、住宿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一费制”中的教材费、作业本费、体检费、爱国主义教育费项目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作业本,用于学生的体检、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开支,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2.“一费制”收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提前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教育收费公示栏,要长期独立放置在明显的地方,方便学生、家长和群众阅览与监督。
  3.“一费制”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属应收费项目的收入必须及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挪用、截留、挤占教育收费收入。
  4.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对符合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减免杂费、住宿费和课本费。
  5.各地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按照属地代管理的原则,以流入地政府(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划定学区,收费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确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能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
  6.借读生收费原则上按原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从2004年秋季开始实行“一刀切”政策,均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7.实施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免收杂费的按原办法执行。
  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力度。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学校有权予以拒绝。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所捐款项必须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受理,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挂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教材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禁止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销或组织学生集体购买教辅材料。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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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12]4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2]42号


  为切实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确把握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要求,保证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一)合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滥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以此为名少提减值准备。除有明确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异常外,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一般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对于划分为可供出售类别的权益工具投资,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政策部分明确披露判断权益工具投资价值“严重”与“非暂时性”下跌的量化标准,该判断标准应当在各报告期间保持一致。

   (二)及时足额确认股权激励费用
   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等待期内合理确认股权激励费用。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取消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应当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即视同剩余等待期内的股权支付计划已经全部满足可行权条件,在取消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当期确认剩余等待期内的所有费用。

   (三)正确处理并充分披露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影响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进行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应当具有充分的依据。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确定会计估计变更的适用时点,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开始适用时点及其影响金额。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导致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在决议日前已经存在,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正式批准后生效,上市公司不得追溯适用会计估计变更。

  (四)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披露会计政策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不得以会计准则的原则性规定代替具体会计政策。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应当体现业务特点,有助于投资者的理解和使用。其中,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应当披露具体的收入确认时点,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应当分别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关注同行业上市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同类业务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存在显著差别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做出专业判断的,应当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结合业务的经济实质确定相关的会计处理,同时充分披露相关专业判断的理由及依据。上市公司在进行专业判断时,应当特别关注委托经营和受托经营情况下是否具有控制权、债权与股权的区分、风险实质性转移与形式上追溯权的关系等领域。上市公司还应当遵循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合理列报资产和负债,准确划分流动性与非流动性项目。

  二、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监管要求,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年报审计工作中,除重点关注前述会计准则执行问题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切实做好审计工作,提高执业质量。

  (一)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关注《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提示的风险领域

  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1-4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基础上,严格贯彻风险导向的审计理念,切实关注《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的相关内容,按照监管要求,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和技术标准,执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提高年报审计执业质量。

  (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审计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建立健全对员工及其直系亲属的基本身份信息报备、投资信息登记、独立性审查和违规行为处理的独立性管理制度,强化独立性监控,并在2012年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组织一次对全体员工及其直系亲属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于2013年5月31日前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监管系统”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政策和程序、员工买卖股票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违规行为处理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等。

  (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项目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选派合适的人员开展项目审计工作,同时加强与项目所在地证监局的联系,在现场审计工作开展前报备项目组成员的名单、执业资格、所在单位(总所或分所)、从业经历、教育背景以及该项目预计的审计时间等信息,并在审计过程中将所发现的上市公司财务欺诈、舞弊等事项及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告。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加强对分所项目的管理,确保总分所质量标准的统一。对于由分所执行的审计项目,应当对分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并从总所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应当经过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审核。

  (四)强化重点风险领域审计工作,有效提高审计质量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了解上市公司及其环境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对重点风险领域分配更多的审计资源。

   1.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特殊交易形式和创新交易模式的销售收入确认。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上市公司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关注上市公司是否承担回购义务;合理分析盈利模式和交易方式创新对经济实质和收入确认的影响。

   2.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确定的重要性水平,执行必要的资产减值准备测试程序。重点关注以下事项: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长期闲置固定资产、停建在建工程等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新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ST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完整性;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变更是否有历史数据或同行业数据支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发展情况对资产期末计价的影响。此外,在资产期末计价中利用专家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评价并作进一步分析判断。

   3.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函证保持必要的控制,确保函证过程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影响,包括选定函证对象、确定函证内容、收发函证等。对于异常回函或回函存在差异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态度,寻找其他支持证据,不得简单依赖上市公司财务资料或管理层的解释。在未收到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

   4.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规模和风险角度合理识别上市公司境外子公司是否属于重要组成部分,并确定集团审计项目组应当执行的审计程序。如果由担任集团审计的境内注册会计师直接到境外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及法律等背景,正确处理境内外会计准则的差异;如果由担任集团审计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境外分所或成员所审计,集团审计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和评价境外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程序,并参与境外分所或成员所的审计工作。

   5. 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的规定,阅读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其他信息,以识别其是否与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并作出恰当应对。

  三、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一步规范内部控制审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同时按照《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会办〔2012〕30号)的规定,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鼓励其他未纳入实施范围的上市公司披露上述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其实施意见的要求执行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审慎承接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不得与具有网络关系的中介机构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咨询和审计服务。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利用他人工作、信息技术应用控制评估、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等环节的审计程序,审慎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2月12日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

建建[2001]14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今年四月下旬,已连续发生了几起施工现场围墙倒塌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目前,正值施工高峰期,又进入雨季。为遏制重大事故发生,保证施工现场的围墙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围墙及其它临时建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围墙及其它临时建筑选址是否经过规划部门审批;是否符合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要求,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施工现场围墙内外有无依墙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中小型机械设备;施工现场围墙是否作为挡土墙、挡水墙,是否作为广告牌、机械设备的支撑墙等。同时检查施工现场内的临时设施如现场办公用房,职工食堂和宿舍等是否与围墙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对于上述问题,一旦发现隐患,必须进行整改。对于存在严重隐患又不立即整改的单位,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认真进行查处。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预防洪水、滑坡和大风等自然灾害的意识,结合本地区地质、地形、水文和气象条件,加强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预防自然灾害的安全措施,对地处坡地、邻近山体或者降雨集中区域及山洪影响区内的施工现场进行一次排查。

  四、目前,彩色压型钢板等硬质材料作为施工现场的围墙已在部分地区广泛使用,既符合国家逐步淘汰粘土实心砖的政策,又可减少建筑垃圾,并消除事故隐患。提倡有条件的地区及时制定地方标准,逐步采用彩色压型钢板等硬质材料替代砖墙作为工地围挡,但需充分考虑风荷载等因素。

  五、要切实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教[1997]83号)要求,分工负责,逐级对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每年要对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进行不少于30个学时的安全培训教育。建筑业企业一要抓好工人,特别是新进场的、转岗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结合“三级”培训教育的内容,把班组培训教育的重点放在学习《建筑施工人员安全常识读本》上;二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技术员、安全员、施工员专业技术培训教育,重点是学习建筑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规范。同时,结合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和施工员认真学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六、深入开展施工坍塌、塔吊倒塌等事故的专项治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紧急通知》(建建[1999]17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建建[2000]237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施工坍塌、塔吊事故的专项治理的工作。要认真检查企业是否对每个项目进行了部署,施工现场是否按照文件的要求制定专项治理的措施和方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出发,逐步淘汰一些如人工挖孔桩、竹脚手架等工艺落后、危险性大的施工方法和提升设备。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1年8月10日前,将检查落实情况和本地区的专项治理方案及实施措施报我部建筑管理司。

  附件:近期施工现场围墙倒塌事故情况。(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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