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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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
为做好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工作,结合商贸行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商贸企业。
二、认定标准
南宁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为特困企业的,要同时处于以下四种情况:
(一)资产负债率:企业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达到或超过100%,已无力向债权人偿还本息;如土地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超过50%以上的,可适当降低百分比。
(二)生产经营状况: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无法转产转行转业,连续三年以上出现严重亏损。
(三)待岗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40%以上;如离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的比例超过2:1以上的,此百分比也可适当降低。
(四)在职职工年均收入:企业在职职工(包括在职、内退)中,连续三年人均收入达不到南宁市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
三、认定机构
南宁市商务局为牵头单位,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南宁市经委、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民政局为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机构。邀请南宁市总工会参加商贸特困企业认定联席会议。
四、认定程序
(一)填报申请表。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先向本系统主管单位填报《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初审。由各主管单位对申报企业的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具体初审意见。
(三)联审。各主管单位将企业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南宁市商务局后,由南宁市商务局牵头召开认定机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进行联审,并提出具体的认定意见。
(四)报批。由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联审意见最终审定和批准。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南宁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3〕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并使环保目标考评认定工作进一步统一规范、客观公正;按照许发〔2003〕3号文件精神和全市环保会议上签定的《许昌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参照河南省环保目标的考评办法,制定本考评认定办法。
第二条考评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考评认定内容分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
(一)共性目标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共同应对的环境问题,包括:1、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与出境河流目标责任断面COD稳定达标);2、环境空气质量(烟控区建设、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空气质量达标);3、产业结构调整,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环保投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关闭造纸企业等);4、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辖区突出环境问题。
(二)个性目标根据各地的环境特点和环境管理要求分别设定。
第四条认定计分办法实行积分制,满分100分,共性目标占75分,个性目标占20分,按时提交总结材料占5分。
第五条共性目标计、扣分标准。
(一)水环境质量(25分)
1、落实上级下达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有年度分配、削减方案,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企业及河流控制断面得3分。
2、出境河流水质较上年好转(以断面监测结果为准)得2分。
3、目标责任考核断面全年稳定达标(以COD总量和浓度为准)得20分。达标率低于25%扣15分,每月COD浓度超过目标值2倍以上扣1分。达标率=断面达标次数〖〗全年监测总次数×100%
(二)空气环境质量(20分)
1、烟控区建设通过验收,覆盖率达标或交通要道两侧1000米以内无超标排烟现象得3分。
2、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效果好得2分,因工作不到位受到处罚、通报批评或新闻曝光扣0.5—1分。
3、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国家二级标准得15分;若单项污染因子超标率全年高于40%扣10分。
单因子超标率=单因子超标天数〖〗365×100%
(三)产业结构调整与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20分)
1、加大环保投入,积极引进、开发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认证产品或帮助企业进行ISO14000质量认证得2分。
2、严格按标准落实了许政办〔2003〕86号文件,被关闭的造纸企业无反弹得4分;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取缔、关闭目录的“15小土”、水泥、陶瓷类企业及建筑石灰土窑按规定标准落实到位,无反弹得6分。
3、建设项目落实了“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三同时”和“环评”执行率达100%;辖区内无出现违反产业政策的项目和越权审批、先建后批及建而不批的现象得8分。
(四)政府常务会议重视研究辖区环境问题(10分)
1、政府主要领导重视,关注辖区环境质量,批示有关环保信件得2分。
2、每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辖区突出环境问题达2次以上,并有会议记录、纪要得8分。
第六条个性目标计、扣分标准。
(一)禹州市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得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养鸭等)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完成向颍河排污的截流工程得4分。
3、禹州市污水处理厂全年正常运行,出水达标排放得6分。
(二)长葛市人民政府(20分)
1、彻底取缔、关闭湿法和半干法纤维板生产线得8分。
2、有效解决白寨制革的重污染问题得6分。
3、长葛市污水处理厂按期投入正常运行,并使出水稳定达标排放得6分。
(三)许昌县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养鸭等),并彻底拆除长店沟的所有鱼塘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尚集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按期开工建设得5分;按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得5分。
(四)鄢陵县人民政府(20分)
1、重视生态旅游环境保护,“中原花博会”期间无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得4分。
2、完成“生态示范县”的建设规划任务得8分。
3、完成陈化店镇“省生态优美小城镇”的试点建设任务得8分。
(五)襄城县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
养鸭等)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完成紫云镇“省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规划任务得10分。
(六)魏都区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养鸭等)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有效综合整治城区环境,落实“碧水蓝天工程”目标,关闭烟控区内所有燃煤锅炉得10分。
第七条按时提交总结得5分。
第八条被考评认定单位要在7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环保目标运行及完成情况的总结及相关材料送许昌市环保局综合计划科,根据提交的有关材
料组织人员进行考评认定。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许昌市环保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八批)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八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094号
经研究决定,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批、在境内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等3项行政许可自2008年10月1日起纳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种畜禽进口审批并入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种畜禽出口审批并入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现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八批)予以公告。
附件: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八批)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BGT/200810/P020081013539749416389.ceb
二○○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