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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美尔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26:21  浏览:9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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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美尔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美尔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0月8日    证监发字[1997]47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湖北美尔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7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

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

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

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

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

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

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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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悖现代司法理念

周永军


现行刑法典为了进一步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在贪污贿赂类犯罪中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新罪名,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如果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则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此罪的设立,尽管初衷十分美好,对纯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冷静地审视一下,我们就会发现此罪实际上与现代刑法理念、国际司法潮流大方向是背道而驰的。笔者认为,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弊明显大于利,故建议废止该罪。
首先,该罪的设立违背了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公诉机关来承担的,也就是说公诉机关为了指控某犯罪嫌疑人有罪,就必须举出确凿、充分的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这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举证责任,而犯罪嫌疑人处于一种消极的、被动的辩护、防守地步,没有举证自己无罪的义务。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则颠倒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将本应由公诉机关承担的刑事诉讼举证责任转嫁为由犯罪嫌疑人来承担。因为按照刑法第395条的规定,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犯该罪,只要指出其收支差额巨大,公诉机关的举证任务就已经完成了,剩下来的主要举证责任则由辩方承担,辩方为洗涮罪名就必须想方设法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来源合法,否则就构成犯罪。笔者认为,这种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的转移是不合理的,它必然会有损于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既削弱公诉机关的举证意识,又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而且刑法有了该罪的规定,又为公诉机关办理贪污、受贿案件不积极、不主动、不深入地调查取证留有一条后路,侦查适可而止、半途而废而放纵犯罪。
其次,该罪的设立也违背了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明规则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原则要求任何人在被法院宣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都应被视为无罪,诉讼逻辑顺序是先确定犯罪嫌疑人无罪,再寻找证据证明其有罪,而不是先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再寻找证据证明其无罪。然而根据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可以看出对这一犯罪的诉讼操作实行的却是有罪推定的原则。因为公诉机关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收支状况相差巨额,而无需证明其收入来源是否合法,只要没有证明该收入来源是合法的,就认定该收入来源是非法的,据此推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结论,这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是不相符的。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公诉机关如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就必须举出其有罪的证据,即举出其收入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凭什么就说其收入来源不合法?既然无法证明是非法收入,又凭什么说其有罪?如果没有证明其收入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应当推定其收入来源非不合法,推定其是无罪的。否则会使落后的有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重新占据一席之地,很容易误导侦查思维、公诉思维以及审判思维。
再次,该罪的设立使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一国的诉讼人权是反映其人权状况和诉讼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人权得到广泛的尊重和普遍的保护,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多项相关的国际公约的出台,印证了在刑事诉讼中体现诉讼人权是符合国际司法潮流的。在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人权保护措施中,“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和沉默权在西方众多法治国家已被作为基本的诉讼人权予以确认。美国宪法修正案、我国已经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世界刑法协会第15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协议》以及我国参与制订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法律文件,已经明确了刑事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以“米兰达规则(忠告)”为代表的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曾被称为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英、美、法、德、意、日等许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均相继接受了这一制度。这些诉讼人权保护措施,有利于遏止刑讯逼供的野蛮的司法秩序、推进司法文明进程。反观我国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排斥上述的诉讼人权保护措施的。当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既使公诉机关尚未掌握其财产来源不合法的证据,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无法享受沉默权的保护,必须要进行供述,因为闭口缄默就会被推定为“无法说明财产来源合法”,就会被认定为有罪,也就是因沉默行为而被迫自证其罪。尽管我国尚未承认“不被强迫自认其罪”和沉默权,但司法界人士对此呼声颇高,有关国际性法律文件也对我国提出这类要求,因而以刑法对该罪的规定,鲜明地否定、抵制这些诉讼人权保护措施,实为不妥。
其四,该罪的设立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私有权。众所周知,公权只有法律允许的,才是合法的;而私权只要法律不禁止,就是允许的。可见,公权的行使有严格的限制,而私权的行使却没有严格的禁止,较公权而言则相对宽松,正如英国思想家洛克所言“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但我国刑法设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却为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私有权的行使设置了严格的限制。即使没有巨额财产来源属非法的证据,也可以被定罪,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财产私有权时,对“额外”的每一笔收入都要及时记载,否则一旦疏漏或遗忘,就“无法说明”,就构成犯罪。为了证明自己无罪,国家工作人员就得放弃财产来源的隐私权,如实记载、记忆财产来源信息,但法律恰恰没有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不记载、不记忆该信息,因此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限制私权的行使是不尽合理的。

通联: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邮编:224300
E-mail:zyj3927@yahoo.com.cn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市水利局、各郊区县财政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水利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水利事业费的支出范围,根据财政部《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3号)和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事业费管理办法》(京财农〔2000〕247号)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
法》(京财农〔2000〕1195号)规定,我局修订了《北京市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水利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事业费是用于发展水利事业的经费;包括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三条 凡纳入预算管理的水利事业单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水利事业费的来源和分类
第四条 水利事业费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财政补助收入。
(二)从财政专户核拨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
(三)上级主管部门核拨的补助收入和所属单位的上缴收入。
(四)水利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综合经营取得的收入用于弥补水利事业费不足部分。
(五)水利事业单位取得的其他方面收入。
第五条 水利事业费按支出性质分为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和水利事业专项经费。
第六条 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是指为维持水利事业单位正常运转而支出的费用。
第七条 水利事业专项经费是指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事业单位的职能,合理确定水利事业费支出范围。水利事业单位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组织收入,逐步增强经费自给能力。

第三章 水利事业费支出范围
第九条 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支出范围:
(一)人员经费:水利事业单位用于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等支出。
(二)业务经费:水利事业单位用于开展正常业务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
(三)公用经费:水利事业单位维持正常运转所发生的公务费、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等支出。
(四)社会保障费:没有纳入社会保障统一管理的水利事业单位开支的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五)其他费用:水利事业单位用于其他必要的人员机构开支。
第十条 水利事业专项经费支出范围:
(一)防汛费:用于汛期防汛抢险后的堵口复堤补助费(特大防汛补助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防汛和抢险用工器具、专用设备、物料的采购、运输、管护以及防汛仓库维修的费用;
2、防汛抢险期间发生的调用民工补助以及防汛专职人员劳保用品补助;
3、防汛检查、宣传、演习、培训、防汛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4、防汛专用车、船及照明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租赁和水情报汛费用;
5、防汛通信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维修、租赁费用;
6、防汛通讯、水文测报设施(含站房)、预警系统以及防洪工程设施的水毁修复;
7、蓄、滞洪区防汛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
8、水库、大坝及河道监测费用;
9、防汛决策指挥系统及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
10、防汛预案编制费用等。
(二)岁修费: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河道、堤防、泵站和水库、闸坝维修养护的费用。
1、堤防工程的检查、维修、绿化养护以及隐患清除、险点(段)处理、路口硬化所发生的费用;
2、险工、控导、护滩工程、水库大坝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赔偿费用;
3、防洪用涵闸、泵站的检修、加固费用;
4、防洪工程养护专用工器具、设备的购置、租赁费用;
5、为防洪工程岁修而进行的勘测、设计等费用。
(三)水文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水文测报、水文信息传输、测报车船及设施的运行维护、水文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四)水资源保护和水质监测费:用于水利系统开展水资源保护、水质监测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车船运行维护、水质公报、用品材料等费用。
(五)水土保持专项经费:用于水土保持的预防监测、综合治理开发技术的示范推广、宣传培训和监督执法等费用。
(六)水政水资源管理费:用于水政执法监督、管理、宣传培训、水事纠纷协调以及水资源管理、规划、调度等费用。
(七)勘测设计费:用于未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益性水利项目前期规划、勘测、设计等费用。
(八)技术推广费:用于国内外先进水利技术的引进、推广、应用、宣传培训等费用。
(九)其他专项费用;用于以上项目中未包括的长程水道地形观测费、水利设施补助费、乡镇水利员补助费以及其他水利专项业务费用。

第四章 水利事业费预算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在合理划分财权事权的基础上,认真编制本级水利事业费预算。水利事业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 水利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于每年按要求时间提出下年度预算建议数报水利主管部门,其中:个人部分按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编制,公用经费按定额编制,专项经费按轻重缓急编制三年滚动预算,需政府采购,要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
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水利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规定日期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预算确定后,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及时批复,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对水利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水利事业单位报水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水利事业任务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并及时下拨水利事业费;水利主管部门收到财政拨款后要将资金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支出预算合理使用资金。

第五章 水利事业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水利事业费的收入、支出都要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切块分割,不得脱离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水利事业费的使用要贯彻“分类分项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划清人员机构经费与专项经费的界限,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水利事业的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水利事业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水利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确定的事业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对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财政部门不予核销并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 水利专项经费要实行项目管理,逐步推行项目成本核算。有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组织实行政府采购。防汛岁修费实行项目管理后,直接负责项目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含施工企业)可以提取总额不超过财政安排用于该项目防汛岁修费3%的管理费,用于该项目的前期勘测设计
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在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上级部门或单位批准的项目预算实现的水利事业专项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其中:防汛岁修经费结余,继续用于防汛岁修方面的支出;除防汛岁修经费以外的水利事业费结余,应转为事业发展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第十九条 水利事业单位要按时向水利主管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水利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第二十条 水利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水利事业费的管理和核算。用水利事业费购置的材料、物资、仪器设备等均属国有资产。要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事业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下发京水管(1996)25号《防汛岁修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二:关于《北京市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说明
一、总则和附则
1、《北京市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水利事业费是国家用于发展水利事业的经费,包括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对水利事业费做出了明确的定义。
2、《北京市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纳入预算管理的水利事业单位,执行本办法。”从制度上使水利事业费的管理实现政策和办法的统一;使水利事业费使用管理达到规范的目的。
3、《附则》明确规定了新办法与原办法及相关办法制度的关系,同时明确了各区县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达到了制度办法的相互衔接和总体上的一致性。
二、水利事业费的支出范围
《北京市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对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分别做了较详细的规定:
1、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公用经费、社会保障费、其他费用,上述费用是按国家财政预算支出“目”级科目确定的。
2.水利事业专项经费根据水利事业任务的性质和特点;分成九类,即防汛费、岁修费、水文专项经费、水资源保护和水质监测资、水土保持专项经费、水政水资源管理费、勘测设计费、技术推广费和其他专项费用。并分别规定了开支范围。说明如下:
(1)防汛岁修经费。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变化和需要,本着既加强经费管理又有利于防汛岁修工作的原则,对防汛岁修经费开支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界定后的防汛岁修经费开支范围根据防汛岁修工作内容分两款项分别进行了规定。
(2)将原在水利事业费有关“项”和“目”中列支的如:水文业务费、水土保持专项经费、水政水资源管理费、水资源保护和水质监测费、勘测设计费、技术推广费支出范围重新进行了调整规范。
(3)考虑到原水利事业费中包括的内容,为与历史衔接,在“其他专项费用”款中包括了水利设施补助费、乡镇水利员补助费、长程水道地形观测费及其他水利专项业务费。
三、关于水利事业费实行项目管理和实施项目成本核算
《北京市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水利专项经费要实行项目管理;并逐步推行项目成本核算”。受经费数额和连续性的限制,水利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主要是指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即指用水利事业费实施的有具体工作量构成的或者可以用具体实物数量表示的项目。具
体实施办法为:
1.防汛岁修经费实施项目管理,可参照京财农(1999)1195号转发财政部、水利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防汛岁修费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防汛岁修计划按年度编制,在要求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下一年度的防汛岁修计划,各级政府安排的
防汛岁修经费由同级水利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同级财政安排的预算指标,在严格审核并不留硬缺口的情况下,提出工程项目安排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对财政补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单项工程,要有设计方案,并建立法人责任制,签
定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法人责任书,同时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和审计制度,逐步推行报帐制度。
2.除防汛岁修经费外的水利事业费实行项目管理的具体要求是:
A.项目分类
(1)购置项目:指用水利事业费集中批量购置的办公用品、设备、仪器、材料等及运输。
(2)维修项目:指用水利事业费开展的房屋、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活动。
(3)服务项目:指用水利事业费开展的除购置货物、维修以外的服务活动,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课题研究、培训、会议、劳务等活动。
B.项目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1)实行项目管理的水利事业费必须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是水利事业费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的原则,确保项目任务完成,防止项目预算偏高或偏低。
(2)项目预算的组成
项目预算包括实施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使用费、管理费及其他直接费用。
项目预算还应具备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实物工作量、单价(具体定额或取费标准)、项目实施期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议书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3)项目预算的编制要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专业标准、定额执行,无标准、定额的可比照市场价格测定。
(4)项目预算按现行财务管理级次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批。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批复防汛岁修项目预算时,如需提取管理费,要特别注意按规定控制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
C.项目组织与实施
(1)项目组织与实施必须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和项目法人负责制,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加强项目合同管理,签订的项目合同必须明确实物工作量、金额、成果质量、合同期、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3)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预算编制是否合法、合理、有无定额标准。
2)项目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
3)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
4)项目进展及成果质量;
5)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4)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和清算工作,办理验收手续。按上级要求将项目完成各有关资料连同年度项目管理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重点工程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
D.项目的财务管理与核算
(1)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水利事业费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切块分割,脱离单位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2)项目合同的签订,须经单位财务部门签章方能生效,财务部门要以上级批准的水利事业费预算及各项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结合实物工作量,组织或参与合同签订、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3)加强项目的核算工作,有条件的项目要逐步推行项目成本核算,确保项目经费核算的合法、合理、真实。
(4)在单位内部实行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上级部门或单位批准的项目预算实现的结余,应转作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5)项目完成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做好财务决算工作。
E、项目的成本核算
(1)成本核算对象。水利事业费中实行项目管理的具体项目是成本核算对象。
(2)成本项目。为了具体反映计入各个项目的成本费用的用途,将项目成本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设备购置费、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6个成本项目。
(3)成本的归集。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和登记成本明细帐,正确归集和分配各种费用,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设备购置费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管理费用、其他费用按该项目应承担份额分摊计入。
(4)编制成本核算表,计算项目成本费用。



200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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