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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重点工商企业联调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05:31  浏览:8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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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重点工商企业联调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计[2004]25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重点工商企业联调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目前,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在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和重点城市商业企业的系统实施工作已基本完成。为确保系统优质、高效、稳定运行,为下一步在行业的全面实施奠定基础,国家局决定组织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重点工商企业的联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调时间
  2004年5月26日开始系统联调。
  二、联调范围和主要内容
  联调范围包括国家局、各省级局(公司)、各工业公司、各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和各重点城市商业企业(联调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联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局按照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分解给所属工业企业的季度生产计划模拟下达卷烟生产计划码;
  2.工业企业件烟产品下线打码和回码;
  3.工业企业件烟产品出库扫码和回码;
  4.商业企业件烟产品到货确认扫码和回码;
  5.工商企业业务统计数据采集上报;
  6.国家局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数据展现。
  三、联调组织
  国家局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联调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局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项目实施办公室协同运行、科教、信息、销售等有关部门负责联调的具体组织;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组成由计划或运行部门牵头,信息、销售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调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省所属工商企业的系统联调;各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各重点城市商业企业组成由计划或运行部门牵头,信息、销售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调工作小组,按照联调方案的要求做好本企业的系统调试运行;中软国际公司组织各设备供应商,负责联调的技术保障和服务。
  四、联调准备事项
  1.系统培训。
  为保证联调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局将于近期组织各有关工商企业进行系统相关培训,培训安排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2.连续打码、扫码。
  从5月10日起,各工商企业必须坚持全面连续打码、出库扫码和商业到货确认扫码。因技改、物流自动化系统建设、仓库改造等原因未部署出/入库扫码系统的工商企业,必须于5月26日前完成系统部署或采取手工方式进行出/入库扫码处理。
  3.工商数据采集。
  各工商企业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商统计数据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办[2004]65号)的要求,抓紧数据清理工作,5月26日起联调上报业务统计数据。
  4.耗材准备。
  系统运行所需耗材将由国家局于近期统一招标采购,联调期间所需耗材暂由企业按照系统技术要求自行比价采购。
  5.代码清理。
  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的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局统一颁布的代码标准。系统联调期间,各工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局有关规定抓紧清理、申报本企业的卷烟产品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对于无产品代码的卷烟,一律不予打码。系统进入正式运行后,未打码卷烟(不含出口卷烟)禁止销售。
  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按照国家局的统一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组织本省所属工商企业落实岗位人员,确保运行环境(网络、电、气等),全力做好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的联调工作。并于5月15日前将本单位及所属工商企业联调负责人员名单报国家局发展计划司项目办。
  系统联调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局有关部门或中软国际公司联系。组织协调请与国家局发展计划司项目办联系,联系人:刘晓杰、汪欢文,联系电话:010-63605806(13701156880)、010-63605628(13606621801);代码清理请与国家局科教司联系,联系人:马建伟,联系电话:010-63605748(010-80695544);工商数据采集请与国家局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潘红,联系电话:010-63605625(13641051046);网络保障请与国家局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黄云海,联系电话:010-63605481(13611158946);技术支持请与中软国际公司联系,联系人:王伟、刘东,联系电话:010-51527662(13911267036)、010-51527663(010-81917391)。
  中软国际技术服务邮箱:tobacco1@icss.com.cn。










二〇〇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 件:

  1.联调企业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67&pic_id=0
  2.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重点工商企业联调工作方案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67&pic_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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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通则》的修改建议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实施四年多来,对规范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保障金融债权,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有许多的新的内容需要补充,值修改《贷款通则》之机,特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以下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建议修订后的《贷款通则》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布,使之成为一部行政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贷款通则》作为行政规章,在金融纠纷案件中只有参照的效力,人民法院有决定是否予以参照的权力。而一旦《贷款通则》成为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就必须把它作为有效根据,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人总行曾对信托公司的委托贷款作过规定,但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建议对委托人的资格( 即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贷款的委托人,应当排除企业单位)、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人(即金融机构) 的权利义务,用资人的权利义务,委托人、受托人与用资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纠纷的处理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避免委托人将应当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推向受托人,损害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建议授予金融机构限额的利息豁免权。《贷款通则》规定减免利息需经国务院批准,自有一定的道理,但在实践中,不利于金融机构盘活大量的不良资产。对于符合限定条件的贷款(一般属于不良贷款),授予金融机构一定限额的利息豁免权,有利于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最大限度盘活资金。建议授予金融机构应收利息5-20%的利息豁免权。
四、明确以贷收息、以贷还贷做法的效力。以贷收息、以贷还贷的做法在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在实质上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借款人的利益,是盘活不良资产的途径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人民法院用以贷收息、以贷还贷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理由,判决金融机构败诉,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建议对以贷收息、以贷还贷的行为从正面予以肯定;同时注意协调金融机构、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关系,做到即保护保证人的权益,又保护金融机构的贷款债权。
五、对扣收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扣收是金融机构收回贷款本息的有效途径,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认定扣收属于侵权行为,判决金融机构返还“非法”扣收的贷款本息,这种判决极不合理,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扣收属于债权人行使抵销权的一种方式,是合法的行为。建议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贷款到期后没有得到偿还的,可以对借款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一般保证人不得采取扣收措施)帐户内的款项予以扣收。
六、当前,国有、集体企业处于改制阶段,但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的不当目的,指使或者帮助企业采取一切办法逃废金融机构的债务,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债权人在企业改制期间向债务人不得追索债务,甚至非法强令人民法院不得受理以改制企业为被告的案件,等所谓逃废债务的“改制”完成以后再受理。这些不正常的行为,对金融机构的债权造成巨大威胁,直接关系着金融机构资产的质量和贷款债权的保证问题,在实际上关系着金融秩序稳定和金融风险的大问题,建议对保障金融机构合法债权、制止企业( 特别是地方政府主持或参与) 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做出切实可行的规定。
《贷款通则》的修改涉及到方方面面,技术性比较强,人民银行为此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我们有理由相信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将更加完善,能够更大限度地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本篇小文是本人1999年在宝丰县农村信用联社工作时所写,修改后的《贷款通则》尚未出台,现在看来本文中提出的建议还不过时,因此冒昧再次贴出]


在刑诉中辩护律师的身份


刘成江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与公检法机关人员具有同等的身份,均为法律工作者。他们的共性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因而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是平等的,只是他们各自所维护的侧重面不同罢了。
  律师在刑诉中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而公诉人和审判人员的主要法律职责则在于维护公诉权、审判权的实施。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与公检法机关人员形成了以下关系:
(1) 刑侦、预审中,律师与公安人员有共同性。在此阶段双方都力争调查清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虽然双方的侧重点是不同的,但是都是以法律为基础的。
(2) 公诉中,律师与公诉人是对立的。律师的辩护职能是针对公诉人的控诉职能而设置的,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但是律师和公诉人的最终目的终究还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准确的表明案件的事实,从而可以正确的处理案件。
(3) 律师相对审判人员而言则是一种协助与配合的关系。通过辩护可以使审判人员“兼听则明”,从而可促进裁判的正确。
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虽然与公检法三机关人员所处位置不同,所维护的侧重面不同,但是却是与公检法三机关人员所处的身份却是平等的,均为法律工作者。(如转载请注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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