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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15:23  浏览:8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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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10日 证监发字[1996]21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 股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6]21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1号文

和[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 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

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部分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

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盘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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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2年底车辆产品产销衔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产业[2002]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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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2年底车辆产品产销衔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24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以下简称768号文件)明确从2002年12月31日起,废止原国家机械工业局《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总目录)》、《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一期)》、《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二期)》和《2000年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内的汽车、民用改装车和农用运输车产品型号。为平稳过渡,做好产销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库存《目录》产品的销售工作

  汽车、民用改装车和农用运输车产品《目录》废止后,不再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为此,各车辆生产企业要对《目录》内产品的库存(包括企业库存、流通环节库存及在途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认真组织好营销工作,确保在2002年12月31日前完成销售和注册登记。

  二、改进民用改装车产品的申报工作

  按照768号文件要求,汽车整车与底盘产品分开后,民用改装车产品在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时,需要使用新的申报软件进行填报,底盘部分只填写底盘生产企业名称、底盘型号及类别,不再填报其他参数,请各民用改装车生产企业从国家经贸委网站(www.setc.gov.cn)下载申报软件。使用《公告》内整车企业生产的尚未列入《公告》的底盘或使用进口底盘改装的民用改装车产品仍按原规定申报。

  三、严格按照《公告》公布的车型组织生产、销售

  各生产企业要重视《公告》产品的申报工作,申报产品经国家经贸委《公告》发布后,必须按照《公告》公布的车型组织生产、销售。企业要加强《公告》产品检验管理,对于出厂车辆产品及进厂零部件、总成,必须增加与《公告》公布车型参数一致性检验环节,以保证出厂车辆产品与《公告》公布参数一致。

  对于申报《公告》的汽车整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产品,送检测机构检验的样车,原则上应为在本企业批量生产的产品。为加快新产品投入市场的进度,目前暂可将在本企业生产的研制产品作为样车送检测机构检验,企业凭检验合格的报告申报《公告》。国家经贸委将在一定的期限内从批量生产的产品中再抽取样车进行复检,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四、编印《2002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汇编》

  国家经贸委拟编印《2002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汇编》,为了做好此项工作,车辆生产企业序号需要规范并重新编排。《公告》内的车辆产品按照汽车(指汽车整车)、民用改装车、汽车起重机、外廓尺寸超限及特殊用途车辆、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分类进行管理。排序的原则:一是民用改装车企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排序,其他类别的车辆企业全国统一排序。整车和民用改装车兼有的企业,分别进行排序。二是同属一个企业或集团公司的企业只编一个序号。各生产企业要按附件要求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并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集团公司要列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名单并注明持股比例(附公司构架图)。

  请各地经贸委(经委)、各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的精神传达到各生产企业,并将所属企业填写的《企业基本情况表》收齐汇总后,于2002年12月30日前统一报送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

  附件:企业基本情况表(格式)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 业 名 称
   
原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企 业 类 别
□汽车 □民用改装车 □汽车起重机

□外廓尺寸超限及 □摩托车 □农用运输车

特殊用途车辆

企业注册地址
  
邮 政 编 码
  
电 子 信 箱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电 话
  
企业生产地址
  

 

      (企业章)        填表日期:2002年  月  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5日

  


连云港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有效配置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1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是市区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市区土地储备的有关政策和制度,部署市区土地储备重要工作;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推进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各项决定,审查土地储备及实施方案和土地储备融资计划。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是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机构,负责市区土地储备工作,统筹市区土地收储、整理、供应的规划与计划管理、信息管理。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报批和权属登记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住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含园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我市市区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八条 我市市区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规划、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市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六)年度储备土地融资计划、土地储备预算;

  (七)年度储备土地供应预测收入。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明确各类储备土地的宗数、位置、面积等具体内容。

  第十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的依据,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不得进行储备。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及实施方案,经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及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四至范围、面积、现状;

  (二)土地的权属、用地手续批准情况;

  (三)储备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地块的规划条件;

  (四)征地补偿费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收购补偿费用、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土地储备支出;

  (五)安置房源、安置用地、产业用地的规模;

  (六)储备地块的筹资方案;

  (七)土地供应预测收入;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三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四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收购国有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或主动收购。申请收购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土地收购申请。主动收购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购事宜。

  (二)勘查情况。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勘查。

  (三)确定规划。市规划部门提供拟收购土地的用地规划条件。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机构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购价格。

  (五)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储备方案,报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六)签订合同。土地储备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

  (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的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机构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净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六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市人民政府优先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购买合同,按照土地原交易价格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价款,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对拒绝政府收购而擅自转让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七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八条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纳入战略储备的土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各区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报批组件,依法支付相关费用,并配合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战略储备土地范围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拟定,报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九条 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经市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后,向市土地储备机构颁发土地证书,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纳入市级储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筹集资金并及时拨付。



第四章 开发利用与供应



  第二十一条 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和临时利用,并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进行融资等活动。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前期开发整理应满足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进行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要严格控制并计入土地储备支出。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在供应前,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以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利用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当新建围墙、栅栏或临时性建筑和设施加以保护,指派专人看守,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出让,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储备土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应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向社会提供。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供应时,已经抵押的储备土地,应当先行依法解除抵押权。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的资金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预决算管理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支出;

  (二)财政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收入5%的比例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其他可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宗地成本核算制度。收储土地所有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照宗地核算,纳入宗地成本,其中属于成片开发的储备土地,先按照成本概算核定拨付,待片区成本核定后,再按照片区进行宗地成本决算。

  土地出让金缴清后,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1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宗地成本预决算,市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宗地成本拨付市土地储备机构。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融资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融资计划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经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市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市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处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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