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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宣部等部门征集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资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56:46  浏览:8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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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宣部等部门征集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资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办发[2005)24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宣部等部门征集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资料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征集“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资料的通知》(司发通[2005)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各种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于2005年7月5日前将资料目录报送我局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室)。

  联系人:张恒有 李钟军

  电 话: 010—65952849

  传 真:010—65952849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司发通(2005)48号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征集“全民法制宣传教育 20周年”展览资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中央和国家 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

2005年,是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决定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0周年。2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我国已先后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次作出决议。为充分展示法制宣传教育的丰硕成果,扩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推进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等部门决定在今年下半年举办“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现就展览活动及展览资料征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展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集中展示20年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成果,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基础。

二、展览主题

弘扬宪法精神,共建和谐社会。

三、总体思路

展览立足于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20年来的经验、成果和做法,既全面反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历程,又突出重点、突出典型、突出特色。通过展览集中反映法制宣传教育在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展览将充分体现群众性和专业性,融知识性和趣味性于一体, 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人民群众通过参观展览受到教育和熏陶,进一步认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四、资料征集

为充分展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20年来的成就,展览将在各地、各部门广泛征集资料。资料征集的内容主要包括:

——图片。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拍摄的具有特色和典型意义的照片。

——实物。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制做的有特色的展牌、展板、挂图、宣传单、宣传画、漫画、书法.绘画作品以及各种宣传工具等。

——图书。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编印的有特色的法制宣传教育教材、手册、画册、资料等。

——音像。各地、各部门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制作的音像制品,包括法制宣传教育讲座、各种文艺作品等。

——文献。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印发的重要文件、决议和规章,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专家学者公开发表的有影响的理论研讨文章。

——其它。能够反映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做法和成果,有纪念意义的资料等。

展览资料的征集以图片为主,其它资料要精心筛选,确保适合于展览。



五、工作步骤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根据资料征集大纲确定的内容范围(见附件),认真做好各种资料的搜集整理,于7月10日前将资料目录报送全国普法办,7月20日前,全国普法办将需要的资料反馈到各单位。8月10日前各单位根据全国普法办反馈的内容集中报送(具体地点另行通知)。8月10日开始,由展览组委会对资料进行整理,并根据展览的要求,及时督促各地、各部门补报相关资料。

展览初步定于11月28日开幕。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紧密配合,认真做好动员发动,确保征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资料征集的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要确定专人负责,保证资料征集的质量。各部门和行业展览资料的征集整理由普法办负责,要结合部门和行业的实际进行组织。

(二)广泛征集,突出特色。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放开视野,广泛搜集反映各方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资料。要加强与有关新闻单位的联系,请他们协助做好资料的搜集。资料搜集,要充分体现地域、民族、部门的特点,多视角、多方位反映法制宣传教育取得的成就,力争把最优秀、最有特色的资料搜集上来。

(三)面向基层,生动直观。要把立足点和着眼点放在基层,深入挖掘基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鲜活事例,尤其是要注重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20年来,基层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场景进行集中反映。要充分考虑展览活动特点, 以生动直观的形式,形象地体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进程步骤、方式方法和经验成果。

各地、各部门搜集整理展览资料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全国普法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刘汉银 弥 濛

联系电话:010——65205809(传真) 65205869

电子信箱:sfb1988@sohu.com

附件:“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资料征集大纲

  附件

“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资料征集大纲

  主标题:弘扬宪法精神共建和谐社会

  副标题: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成就展

  第一部分 伟大的创举

第一单元:时代的呼唤

内容提要:法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新中国走过的历程更深刻地印证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亘古真理,改革初期的中国,迫切呼唤全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制意识的确立。

第二单元:英明的决策

内容提要:健全法制,把法律交给人民。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作出了英明的决策:大规模地向全民普子法律常识。

第三单元:二十年历程

内容提要:从1985年开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到2005年,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先后实施了四个五年规划,走过了20年辉煌的历程。

  第二部分 宏伟的画卷

  第一单元:举国行动

内容提要:全国各族人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划和全国人大的决议,层层发动,广泛动员,认真策划,全面铺开。

第二单元:全民参与

内容提要: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共和国公民,都要接受法律知识的学习。20年来,从大中城市到偏远农村,从机关学校到厂矿企业,从东部沿海到西部边疆,从长城内外到大江南北,都积极投身于法制宣传教育实践中去。

第三单元:内容丰富

内容提要: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以宪法为核心,认真开展国家基本法律和各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

.第四单元:阵地建设

内容提要:20年来,各种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并立足固有形式不断发掘空间,探寻更广、更宽、更深的法制宣传教育新领域,以求适应当前和今后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发展,给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添了一道绚丽的风景线。

第五单元:普法品牌

内容提要:“四五”普法规划把每年12月4日,即现行宪法颁布日确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开展全民学法用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12。4”法制宣传日已经成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节日。

  第三部分 鲜明的特色

第一单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内容提要: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开展工作。

第二单元: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内容提要:法制宣传教育始终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部分 生动的实践

第一单元:地方依法治理稳步推进 内容提要: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等地方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践,它充分发挥各地在普法工作中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使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在各地各方面协调发展。

第二单元:行业依法治理不断强化

内容提要:推进各行各业的法制建设,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是各地依法治理的主要目标,全国各行各业根据自身工作特点认真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卓有成效。

第三单元:基层依法治理蓬勃开展

内容提要:依法治理工作在基层蓬勃开展,使基层各项管理事务不断走向法治化轨道,加快了我国基层民主法制化进程。

第四单元:专项依法治理持续深入

内容提要: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不断出现,各地认真开展专项依法治理工作,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部分 丰硕的成果

第一单元:促进了国家法制建设

内容提要:二十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各类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确保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有法可依。

第二单元:依法办事风气逐步形成

内容提要:普法二十年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广大公民依法办事能力明显提高,逐步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第三单元: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内容提要:随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管理国家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

第四单元:普法宣传队伍不断壮大

内容提要:普法队伍是开展全民普法的基础。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全国普法队伍不断壮大,普法工作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为普及法律常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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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24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柳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首府城市规划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2100平方公里范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国土、建委、房产、市容、环保、公安、工商、供电、供水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案件的查处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将规划许可的行政审批程序、时限等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文明执法,主动出示城市规划监察证件。被检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心要的资料接受检查。执法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工前必须在建筑工地明显的地方设置“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应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相关审批的内容,咬牙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建设活动时,应予现场制止和纠正,及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听候处理。拒不停止违法建设活动,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设工程强制停工,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施工供水、供电,直至拆除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八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所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九条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擅自进行建设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限期无条件拆除:
1、 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红线、城市广场的;
2、 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水源地构成污染威胁的;
3、 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河道保护范围、文物古迹保护区、教育科研用地和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的;
4、 侵占城市风景区或对城市风景区的环境构成直接影响的;
5、 占压城市地下管线或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6、 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净空、微波通道、高压供电走廊进行建设的;
7、 对城市消防安全、防洪防汛等构成妨碍、威胁的;
8、 严重影响邻居安全、日照、通风、通行、排水的;
9、 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二) 对已经形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在暂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尚可利用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但未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并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拒不拆除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二)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三) 未给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影响,尚可保留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1、 擅自改变规划审批立面、色彩、造型和结构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擅自改变总平面尺寸,不涉及地界、消防及采光要求,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40%——50%的罚款;
3、 擅自改变建筑层数和高度或改变使用性质的,满足采光要求且不涉及四邻矛盾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0%——60%的罚款;
4、 违反规划审批要求,退让道路红线不足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60%——70%的罚款;
5、 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审批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40%——70%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停、缓建建设项目(烂尾楼)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6个月内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且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自行作废,其用地重新规划使用;
(二)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故中途停工,未按原计划竣工时间完工的建设项目,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适当延期;
(三) 对确无能力完工的建设项目,按法定程序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拍卖。
第十三条 越权批准以及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批准的建设工程,其批准文件无效;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或在工程建设中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本市的设计单位,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设计资质;对外地的设计单位,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在本市的设计活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本市的施工单位,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在本市的施工资格。
第十六条 对规划验收不合格,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经初步调查取证,有违法事实的,予以立案;
(一) 立案。规划执法人员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经初步调查取证,有违法事实的,予以立案;
(二) 处理。对违法建设工程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勘察现场,收集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贪污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且符合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三)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3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四) 执行。违法建设单位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认真执行。如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接到行政处罚通知后,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违法建设工程不得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且违法建设案件结案之前,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条 妨碍规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规划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或不作为,影响案件及时公正查处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揭府令第33号





    市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 称
颁发日期

及文号
说 明

1
揭阳市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2月3日

揭府〔1992〕33号
经我局核查,这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已届满,但起草或职能单位至今未按《关于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通知》(揭法函〔2009〕10号)进行清理、评估。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这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2
揭阳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6月19日

揭府〔1995〕27号

3
揭阳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
1996年8月22日

揭府〔1996〕56号

4
揭阳市计算机安全保护实施办法
1996年3月8日

揭府〔1996〕13号

5
外地驻揭阳市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13日

揭府〔1998〕86号

6
揭阳市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8月30日

揭府〔2002〕70号

7
揭阳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8月30日

揭府〔2002〕71号

8
揭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8月30日

揭府〔200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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