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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年检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8:09:19  浏览:99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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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年检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对部分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年检的通知



建住房开函[2002]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开发办)、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了配合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决定对部分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年检。年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按照年检要求,提出初审意见,于2003年2月28日前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其他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代为年检。

  附件:1.参加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名单

  附件:2.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需提供的材料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

2002年参加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名单

省 份 单 位 名 称
北京市 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海开房地产集团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裕发房地产开发集团
天津市 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红桥区建设开发总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建设开发总公司
上海市 上海房地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城房地产发展公司
上海静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长宁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上海宝宸(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 重庆瀛丹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 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建设(集团)公司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
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茂名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
贵州省 世纪中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房集团遵义房地产开发公司
吉林省 长春长房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省 昆明市官渡区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总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
湖南省 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长沙市芙蓉实业公司
长沙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中房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公司
江苏省 南京市建邺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南京市白下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城镇综合开发总公司
南京市建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
南京正大经济开发总公司
南京市下关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
南京万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无锡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中房集团无锡房地产开发公司
浙江省 宁波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
河南省 中国房地产集团许昌公司
湖北省 武汉市武昌城市综合开发(集团)公司
中房江岸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湖北省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青海省 青海汇通房地产开发公司
山东省 枣庄市市中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辽宁省 鞍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丹东市沿江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
陕西省 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黑龙江省 中房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公司
新疆自治区 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大湾房地产开发公司
中央 大通房地产开发公司
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

附件2

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需提供的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报资质年检的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7、上年度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的公章);

8、《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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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公布皖南事变烈士陵园列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公布皖南事变烈士陵园列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


安徽省民政厅:
国务院于一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批准你省皖南事变烈士陵园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现予以公布。请根据民政部《关于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设置保护标志的通知》(民[1987]优字6号)的规定, 对皖南事变烈士陵园设置保护标志,并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建立标志后的正面照片请报我部存档。



1990年6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精神,为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在充分研究了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际通行的原则,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和今年前三季度货币供应量统计数据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监测、研究经济金融运行形势、货币政策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和提出对策建议。

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办法
(1994年10月28日)
为了加强宏观监测,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实际情况和国际通用统计原则,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办法》。
一、货币供应量的层次划分
(一)货币供应量,即货币存量,是指一国在某一时点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总和,一般表现为金融机构的存款、流通中现金等负债,亦即金融机构和政府之外,企业、居民、机关团体等经济主体的金融资产。
(二)货币供应量按层次统计。根据国际通用原则,以货币流动性差别作为划分各层次货币供应量的标准。
(三)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拟将我国货币供应量划分为M0、M1、M2、M3。各层次的货币内容如下:
M0:流通中现金(货币供应量统计的机构范围之外的现金发行)
M1:M0+企业存款(企业存款扣除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农村存款+信用卡类存款(个人持有)
M2:M1+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存款中具有定期性质的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外币存款+信托类存款
M3:M2+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
M1,即狭义货币;M2,即广义货币;M2-M1即准货币。
二、货币供应量统计的机构范围
(一)金融机构分类依据。分类依据金融机构的职能、货币政策对其影响的程度,以及其对经济的重要性。分类不以金融机构名称为依据。
(二)中国现有金融机构分类:
1.货币当局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是专门行使货币当局职能的机构,是金融管理的部门。
2.存款货币银行
指可以用支票转帐并以此实现支付功能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鉴于我国金融业的现行规定,我们将凡接受活期存款作为负债的金融机构都列为存款货币银行,包括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特定存款机构
指接受有期限、金额限制和特定来源的存款的特定存款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住房信贷银行和外资银行。
4.非存款金融机构
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养老基金会等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中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也是一种专项资金的营运机构,不吸收存款,不办理支票业务,属于此类。
(三)货币供应量统计在第二条第(二)款所列范围统计。
三、货币供应量的统计
(一)将列入货币供应量统计范围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金融机构分类分别编制和汇总为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和存款货币银行资产负债表、特定存款机构资产负债表、非存款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
(二)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与存款货币银行资产负债表合并形成货币概览。
(三)货币概览与特定存款机构资产负债表合并形成银行概览。
(四)银行概览与非存款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合并形成金融概览。
(五)货币供应量在银行概览中统计。
(六)各资产负债表和概览所列科目按照本《办法》附表归并。
四、货币供应量的公布
(一)货币供应量按季度公布,公布时间为公布数据季后第一个月下旬。
(二)公布内容为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资产负债表和概览,各数据表式分期末余额和比上年同期增长比率。
(三)货币供应量公布的同时,要结合金融运行情况对货币供应量进行分析。
(四)货币供应量数据和金融运行分析,须经业务主管行长审批才能见诸公开出版物和新闻媒介。
(五)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金融时报》发表各层次货币供应量的余额和增长比率、货币运行述评;《中国人民银行季报》发布各资产负债表和概览。
五、附则
(一)非存款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和金融概览暂不编制。
(二)M3系出于金融创新不断出现的现状考虑而设,目前暂不编制这一层次货币供应量。
(三)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负责货币供应量统计工作和指标解释。
附表
表1 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略)
表2 存款货币银行资产负债表(略)
表3 货币概览(略)
表4 其他银行机构资产负债表(略)
表5 银行概览(略)
附:1994年1至3季度货币统计数据(表一至表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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