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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21:32  浏览:9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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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引进市外资金,努力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加快菏泽经济发展,参照外地做法,结合菏泽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市外资金是指从市外引进的外商直接投资的实际到位货币资金、专利技术、先进设备和异地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不包括国家、省政策性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
  第三条 奖励范围:吸引市外资金的国内单位、中介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和国外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引资人)。
  第四条 认定依据:境外资金以市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数字为准;境外客商以人民币出资和引进境内客商资金以会计师事务所国家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专利技术和先进设备以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
  第五条 奖励标准:根据认定的外商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对引进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和商贸物流项目给予投资额0.5%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引进中国500强和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按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工业项目对地方财政年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在菏泽开发区落地的,从项目投资年度起,从该项目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中每年提取20%,奖励给引资部门,部门可拿出20%奖给引资人,连续奖励5年。
  第六条 兑现方式:采取分期兑现的办法,项目落地后兑现奖金的50%;首期奖励由受益财政预支;其他从受益财政中列支,每次奖励不超过该项目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
  本办法只奖励第一引资人,多人共同引资的项目,由共同引资人提出分配方案,分别兑现。
  第七条 资金来源:由各级财政每年列出奖励基金预算,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
  第八条 奖励的认定和监督:奖励的基数由各级投资考核部门认定,并负责监督奖励的兑现。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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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私商所欠之公款或私人债务及当事人之罚没款可否以公债抵偿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私商所欠之公款或私人债务及当事人之罚没款可否以公债抵偿问题的批复

1955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省人民法院:
12月17日司法部转来你院12月1日省调字第156号请示悉。关于破产私商所欠之公款或私人债务以及法院判处之罚没款可否以公债抵偿问题,按财政部(55)财公金字第1号函和办法第一项第一款处理。

附:广西省人民法院关于私商破产及罚没款可否以建设公债抵偿的请示 省调字第156号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接我省梧州市人民法院本年11月6日梧法经保字第123号呈请示:“(一)私商破产,拖欠有公款或私人债款,别无其他财产,仅存有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私商愿意以公债抵偿,国营企业或私人亦同意收领。(二)依法没收的罚没款如贩卖烟毒款,当事人无现款亦无其他财产,仅存有胜利公债,可否抵偿”。我们认为如经调查属实确无其他财产足以抵偿者,可以将公债抵偿。这样,是否妥当,请速核示。
1954年12月1日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1987年10月10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统一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有领导、有计划地实现教材的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地区的需要,建立有权威的教材审定制度,促进中小学教材质量的提高,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
第二条 审定委员会是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的全国中小学各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审定委员会审定中小学各学科教学大纲;审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重点高等学校审查推荐的教材和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央级科研单位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编写的教材。
第四条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用少数民族文字编写的中小学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审查、审定工作,参照本章程有关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第五条 为适应本地区或本学校使用而编写的教材(乡土教材、选修教材、补充教材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建立相应的中小学教材审查机构。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六条 审定委员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请专家、教师和教育行政领导干部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审定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委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任期3年。
第七条 根据国家制定的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审定委员会设立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全国各少数民族教材审查委员会下设立各学科教材审查小组。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人、委员5~15人,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任期3年。
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审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聘请若干名专家、学者担任审定委员会顾问,任期3年。
第九条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与国家教委中小学教材办公室合署办公,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办公室经常联系并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处理审查、审定中小学教学大纲和教材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 作 职 责
第十条 审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定全国中小学各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
2.指导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解决教学大纲和教材审查中提出的问题。
3.指导优秀中小学教材的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学科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查本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2.研究本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3.对本学科教材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建议。
4.推荐优秀中小学教材。
第十二条 顾问的任务是:
1.指导中小学教材建设和改革。
2.对审查、审定教学大纲、教材和各学科领域中有关的学术问题提出建议,接受咨询。
第十三条 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持审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持本门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 审 定 原 则
第十五条 中小学各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审定原则:
1.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体现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贯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
3.符合中小学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及各级各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4.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教学计划。
5.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从各地区可能达到的办学条件和师资条件出发,难易适度。
6.符合儿童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教育的规律,教学内容总量要适当。

第五章 审 定 程 序
第十六条 教学大纲或教材的审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符合审定原则的教材,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审查和审定。
1.学科审查委员会对送审的本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材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写出审查报告,连同审查过的大纲或教材一并提交审定委员会讨论;审查没有通过,但有可能经修改达到要求的,建议编者按审查提出的意见修改并通知推荐单位;认为不适宜作教材的退回推荐单位。
2.审定委员会审定各学科审查委员会提交的教学大纲、教材审查报告。
3.中小学教材实行编审责任制。教材的编写单位或编者及审查、审定人,要在审查或审定的教材上署名。
4.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报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副主任签字批准出版印行,并在封面上标明《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字样,列入中小学教材推荐用书目录,供各地学校选用。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材建设经费,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年度预算,列入国家教育事业费的年度预算,其中包括教材、图书、资料的购置、会议开支等项。
第十八条 顾问、审定委员会委员、审查委员会委员审查、审阅书稿,按有关规定付给审查费、审阅费。
第十九条 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学大纲、教科书,以及与教科书相配套的各类教学用书(包括音像教材、教学挂图等)出版时,由有关出版社支付审查费、会议费及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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