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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28:28  浏览:95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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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三条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十条 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按照有关章程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地、州、盟)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对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度作出规定,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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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

作者:秦抗抗(天津师范大学政治学院2001级国际共运研究生)


人类社会总是在向前发展的,人类自身总是在不断寻求解放的,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民主和社会的稳定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愿望。中国人民也一直在努力寻找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但走了很多的弯路。邓小平作为一位伟大的领袖,给中国人民指出了一条光明的大道:发展经济。其实这并不是说以前中国不想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只不过是把发展经济作为政治斗争的附庸,为了政治什么都可以不顾。人们都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寻找愿望的满足,这毕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把发展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邓小平的一大贡献。改善人民的生活,满足人民的物质生活需要,这才是贫穷中国寻求发展的根本。于是全国上下,发财致富这一长期以来被压制的欲望此时此刻得到淋漓尽致的满足。发财致富本无可厚非,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为了金钱,什么都可以干。唯利是图、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不是我们发展经济的初衷,也不是我们发展经济的手段。看来市场经济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它的发展,需要规范和引导。如果有人能熟知市场经济的规律,并且足够的理性;如果有十分健全的规则约束、引导经济的发展,那么市场经济就会健康发展。但是,人无完人,规则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产物也难保无懈可击。市场经济只有在经济规律、理性、人、法律的互动中获得健康的发展。而理性、人、法律的互动就是法治。从寻求积极目标的过程来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充分发挥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实现资源的配置。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寻求利润的最大化。市场经济要求每一个市场活动主体都具有足够的活力,都能自主地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为此,市场经济主体就会不断寻求自由,比如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契约自由等等。没有这些自由,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但是市场经济中的自由,不是能够自我保护和保证的,它会受到来自多个方面的破坏:相对的市场经济主体对自由的侵犯,自身对于自由的滥用,政府或者国家对于个体自由的侵犯。这三个方面有任何一个方面被放任,都可能毁坏整个自由。要制约其中的每一因素,只有法律是不行的,还必须要有法治。因为没有与理性形成互动的法律,大多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样的法律只能产生一些短期效应。有时它甚至会损害经济主体的自由。只有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才是保障自由的法宝,才是实现自由的途径。首先,法治为自由设置范围和轨道,以便市场经济主体充分享有自由而又不至于滥用自由;其次,法治制裁侵犯他人自由的违法犯罪,而且对于侵犯他人自由权利者无一例外地加以制裁,防止对于自由的侵犯,保护自由;再次,法治或法治国家严格约束权力本身,防止国家权力的放任,使自由没有来自国家的威胁或者侵犯。如果说前两个方面,在非法治状态中还可以勉强做到的话,那么,第三个方面就非法治或法治国家而不能为。
市场经济主体为了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还要求平等。他们为了取得与其他主体同等的机遇,就一定会要求与其他主体一样具有平等的发展权利。平等的发展权利是任何市场经济主体都需要,都应当具有的。比如说,市场交易是市场经济中最经常的行为和现象,而市场交易之中最需要的前提条件是交易的各方是平等的。虽然市场经济讲求的价值规律对于任何主体都是平等的,但是在具体的市场行为中,靠市场本身并不能实现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这就需要能满足市场经济平等要求的一视同仁的法律规则,但仅有记录或确认这些规则的法制是不够的。要真正实现市场经济的平等,必须要有法治来保障,并在法治或法治国家中得以实现。
在市场经济中,法治所能提供的不仅是自由和平等,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人的基本权利。在许多法治国家,它们还通过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提供最基本的条件。
总之,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障。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必将建立形成完整的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等等,形成一种法治状态。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法治的形成提供物质上的保证。法治作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么一个完整的过程,它无时无刻地不需要经济的发展为其提供物质基础。另外,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平等、自由,也是法治题中之义。
在市场经济与法治的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中就形成了法治经济,它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也是人类对法治社会不断追寻的结果。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发展而来,而且与它们有很大的不同。自然经济主要依赖的调整手段是伦理,它又称伦理经济;产品经济主要依赖的调整手段是行政,又称为行政经济;市场经济的调整手段主要是法律,又称法治经济。其实,每一种经济体制都有它自身的特点,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都会导致一些在其他经济体制中不会产生或难以产生的社会问题。市场经济也会带来一些不同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社会问题。经济的市场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形成,必然导致经济活动比历史上任何时代都更加纷繁。交易规模扩大、交易频率加快,各种经济纠纷会纷至沓来。面对不断激增的经济矛盾与纠葛,模糊的伦理手段已无济于事,机械的行政手段又有碍发展,只有法律手段才可能为其提供既有严格规则又有自由活力的现实道路。严格的以法律作为最高准则——坚持法律至上的社会观念,就成为了现实的期望。于是,法律开始对市场经济的主体予以确认,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予以调整,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予以保护。具体地说,法律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成立条件、法律资格、权利义务都予以具体规定。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市场生产要素的流动,再不是由政府计划、配额、分配,而是在市场中自由地进行。法为市场提供完备的运行规则,确保纷繁的市场能有序地运转。市场经济中的各项权利须依法行使,各项义务须依法履行。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越轨行为都由法予以界定,予以处罚。当然这并不是说,市场经济就不需要道德和行政的手段,相反它更是对道德和行政手段的充分利用。因为,法治中的法首先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的,而对行政手段的运用也是必须有法律依据的。可以说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兼收了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的优点。
以上我们主要是在一国之内谈论法治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会突破国界的,经济的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这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使然。也就是说,法治国家只是法治发展的首要阶段,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法治国家还要走向法治社会。只有法治社会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法治国家也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的时候,如果法治的发展能够提供进入法治社会的现实可能性,法治就会适应市场经济等各个方面的要求由法治国家向法治社会过度,从而为市场经济提供更好的制度背景和社会背景。那时的法治就会在更广泛、更深刻的意义上促进市场经济的进步发展。但是目前我们也已看到,全球法治状态的形成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国家的贫富差别、不同的经济形态、不同的法律等等都在阻挠其形成。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不仅有内部的问题,更面临着国际上的挑战。权钱交易,政治腐败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今天,无时不在阻碍健康经济秩序的建构。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法治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对“善法”的追寻要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而法律对市场的干预有时也会妨碍经济的发展。我们不能仅仅强调法律的功能作用,法律更要体现自身的本质,表达出自由、平等、公正的理念。如果把法律理解为只是一种为达到目的的工具,作为制定法律的政府就有可能为了需要随意制定法律,这将是很危险的。这不仅与法治国家的理念背离,而且有可能违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危害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这是市场经济自始自终的追求。

参考文献:《法理学论丛》、《邓小平理论概论》、十六大报告



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本政办发〔2008〕31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
                      (发至有关企业)
           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和《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矿山(煤矿除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交通运输、建材、机加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处理和安全生产奖罚资金。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一次性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交纳标准为:
(一)市属生产经营单位
1.本钢(集团)公司300万元;
2.北营(集团)公司、中石油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100万元;
3.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辽宁煤化公司50万元;
4.华厦(集团)公司30万元;
5.其他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10万元至30万元(含本数)交纳标准确定。
(二)县(区)人民政府
1.本溪满族自治县、溪湖区50万元;
2.桓仁满族自治县、明山区40万元;
3.平山区、南芬区30万元。
(三)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
1.本溪鑫宇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桓仁天德礼花厂、本溪东方氯碱有限公司50万元;
2.本溪七一五厂30万元;
3.其他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交纳标准确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安全处(科)长每人每年分别按照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标准交纳。
各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和市、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政正职、副职每人每年分别按照10000元、8000元的标准交纳。
市、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其他管理人员的交纳标准,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确定。
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安全处(科)长交纳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在每年12月份交纳下一年度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逾期未交纳的单位及个人,视为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达标。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考核工作。
对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03〕31号)及省安监局《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溪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项目分数表》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日常监察与市、县(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必须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由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管理细则》规定进行奖罚。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2.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管理细则
3.本溪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项目分数表
附件1:
         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 杨 力 副市长
副组长:赵福才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
    龚振福 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 焦伟光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大成 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福洲 市交通局副局长
    赵绍平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张宇明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赵福才(兼)。
附件2:
             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管理细则
为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和考核工作落到实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一、 考核指标
1.伤亡事故考核指标;
2.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指标;
3.安全宣传教育指标;
4.安全基础管理指标;
5.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指标;
6.否决指标。
二、考核方法
由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检查考评小组,年中、年末各检查一次,按各分项考核标准打分,年终进行总评。
三、考核等级及奖罚标准
1.考核等级
考核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2.奖罚标准
(1)先进。县(区)政府经省政府考核评为先进的;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经考评小组依照《本溪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项目分数表》检查得分在95分以上(含本数)的,为先进单位。先进单位从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中提取20%,作为对县(区)政府、生产经营单位的奖金,其中交纳风险抵押金的个人,可得本人交纳金额1倍的奖金。
(2)达标。县(区)政府经省政府考核评为达标的;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经考评小组依照《本溪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项目分数表》检查得分在80分至94分的,为达标单位。达标单位从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中提取10%,作为对县(区)政府、生产经营单位的奖金,其中交纳风险抵押金的个人,可得本人交纳金额50%的奖金。
(3)不达标。县(区)政府经省政府考核评为不达标的;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经考评小组依照《本溪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项目分数表》检查得分在79分以下(含本数)的,为不达标单位。不达标单位从单位和个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中扣罚20%。被扣罚的部分,作为市安全生产奖励资金。
(4)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奖励资金,从提取的和扣罚的风险抵押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承担。
附件3:
本溪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风险抵押金考核项目分数表
考核项目考核办法扣除分评定分备注
(一)
伤亡事故(24分)
1.控制伤亡事故(20分)
在控制指标内死亡1人或重伤3人扣5分;重伤1人或发生一次急性中毒3人以上事故扣1分。
2.事故及时统计上报
(2分)迟报1起扣1分。
3.发生事故及时抢救并保护现场
(2分)未及时抢救并有效保护事故现场每次扣1分。
(二)安全生产制度建设(10分)
1.安全生产责任制(5分)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扣5分;缺1项扣1分。
2.安全目标未层层分解扣3分。
2.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分)
1.未建立扣5分。
2.缺1项扣1分。
3.未按规定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扣2分;未进行预案演练扣0.5分。
(三)安全宣传教育(14分)

1. 安全教育(10分)
1.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扣2分/人。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扣2分/人。
3.按规定应进行全员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扣0.1分/人。
2.安全宣传(4分)
1.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月活动扣2分。
2.未制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扣2分。
考核项目考核办法扣除分评定分备注
(四)
安全基础管理(22分)
1.安全机构及人员
(4分)未按法规规定设置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扣4分。
2.各种安全资料
(8分)
1.无年度安全生产计划、无安全会议记录、无安全检查记录、无安全教育档案、无事故档案、无职业卫生档案、无事故隐患排查档案、无劳动防护用品档案等各扣1分。
2.内容不完整、记录不全各扣0.5 分。
3.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分)
1.未办保险扣2分。
2.每少10%扣0.5分。
4.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制度
(2分)
1.未按法律规定购买、发放扣2分。
2.未按规定配戴每人次扣0.1分。
5.新、改、扩建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
(4分)
1.未按规定进行预评价扣2分。

2.未经市安监部门验收扣2分。
6.安全措施经费提取
(2分)
未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经费扣2分。
(五)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30分)
1.安全检查
(10分)
1.未有或未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扣2分。
2.隐患逾期未改,每项扣2分。
2.隐患整改及资金投入
(10分)
1.隐患无整改计划扣1分。

2.未及时实施整改措施扣1分。

3.未按期整改完毕,每项扣1分。
3.工艺设备安全管理
(10分)
1.无安全防护设施每台扣0.5分。
2.特种设备未按期检验每台扣0.5分。
3. 使用检验不合格设备每台扣2分。
4.对危险设施、设备未设安全警示标志每台扣0.5分。
考核项目考核办法扣除分评定分备注
(六)
否决指标
1.杜绝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
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各类重特大事故。
2.有效遏制各类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1起1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3.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应在下达的考核控制指标范围内
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考核控制指标。
4.事故报告及时准确并积极配合调查
1.发生事故隐瞒不报。
2.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领导在事故发生后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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