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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信息化中版权的探讨/季任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13:07  浏览:93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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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信息化中版权的探讨

季任天 ,于俊嶙


【摘 要】高等教育正处在信息化的进程中,高等教育信息化使高等教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在高等教育信息化中,不可避免地遇到版权问题,特别是建设数字图书馆和开展现代远程教育于版权问题息息相关。本文就以数字图书馆和现代远程教育为重点讨论高等教育信息化中有关版权问题。
【关键词】高等教育;信息化;版权


全球信息化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信息成为人类社会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和生产资料(信息与物质、能源并称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资源)。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世界各国都把发展信息技术作为新世纪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目标,把信息技术视为经济发展的制高点,因此纷纷加快发展本国的信息技术产业,力图使本国在世界经济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

1、高等教育信息化与版权的密切联系
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世界各国的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同时也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这就促使世界各国教育机构或组织改变教育管理和发展战略,改变教育的方方面面,各国的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正在发生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性变革。在人口众多、师资匮乏、交通不便、教育资金短缺、大学入学率大大偏低的中国,促进信息技术在高等教育中的应用,特别是发展远程教育具有现实意义,是中国高等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最有效、最现实的选择。
信息技术在高等教育中的应用,就是实现高等教育信息化。高等教育信息化就是以数字化信息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系统为依托,支持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信息流,实现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技术服务等信息的收集、处理、整合、存储、传输、应用,使教学资源得到充分优化利用。高等教育信息化可以实现各级高等教育管理部门的办公自动化,通过网络对教育综合信息以及学生、教工、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基本建设、财务、招生录取、远程教育等各类信息进行高效率的收集、统计与分析,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特定的权限和要求随时对有关信息进行检索、修改并打印出

【收稿日期】2001-02-19
【作者简介】季任天(1972-),男,浙江台州人,讲师

相关报表。高等教育信息化系统可以使提供的信息准确充分,提高决策质量;可以缩短信息的流通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现代高等教育信息化的发展正呈现四大趋势:(1)高等教育资源更新化;(2)高等教育过程终身化;(3)高等教育职能社会化;(4)高等教育行业产业化。
高等教育信息化包括在校教育的信息化和远程教育的信息化。其中在校教育的信息化包括校园网络建设、数字图书馆建设、教育管理信息系统(EMIS)建设等重要环节。高等教育信息化过程的各个环节中,信息的收集和应用,或者说是高等教育信息系统的输入与输出与版权关系比较紧密。
在高等教育信息系统输入时,对于无著作权的信息不存在版权许可问题,但高等教育信息系统特别是其中的数字化图书馆需要收集处理有著作权的作品信息,这时就存在版权许可问题。
在高等教育信息系统输出时,特别是在进行远程教学时,使用其提供的信息是否属于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况,另外还有对高等教育信息系统内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

2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版权问题
2.1 数字图书馆、数字化技术与数据库
图书馆保存和提供人类文化、科研、学术成果,在保护国家资源、民族文化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大学图书馆还对高等教育起到信息支撑基础的作用。与传统图书馆不同,数字图书馆依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而生存,并将成为网络社会的重要成员。
数字化技术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本、数值、图形(含单色的或彩色的)、图像(含静止的和活动的)和声音等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为二进制数字(0和1两个数字)组成的编码即数字化作品,以对它们进行组织、加工、储存、采用数字传输技术加以传送,并可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本、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原来信息形式的技术。
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核心是建立各种各样便于进行计算机检索的资源库即数据库。数据库指可应用的许多相关的资料的储存集合,其最大功能在于,将复杂冗长的资料依一定方法归纳、收集,使提取时能直接存取。数据库所积累的资料,其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学术论文、文学作品、新闻报道、自然科学实验资料,经济情报资料、各种工商业活动的信息、交通运输状况、股票指数及行情、财务资料、法令判例、政府机关公文等等。
2.2 版权许可问题
数字技术给版权法带来全面而深刻的冲击。就作品复制的精确和近乎完美,作品加工的无与伦比,作品存储的惊人容量,作品传输的迅捷、廉价、方便而言,数字技术在版权法的历史上的地位与印刷技术同等重要。也就是说,与印刷技术相比,数字技术为作品复制和传播带来的进步性,如同与手工抄写相比,印刷技术带来的进步性一样深刻和明显。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建立数据库需要的信息分为两种:(1)有著作权的著作物;(2)无著作权的资料。前者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至于后者,本身无著作权保护。所以建设数字图书馆时除了收集处理无著作权的作品、信息以及在一定范围内合理使用之外,这些数据库的建设还要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收集、加工与整理,作品的数字化是对作品进行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复制使用,因此也是著作权的一部分。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数字化,会涉及到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未发表的作品,除上述这些权利外还会涉及到发表权;即使对进入共有领域作品的采集也会涉及到作品的人身权。
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对图书馆复制作了详细限制。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限于为馆藏需要的少量复制,并且只允许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数字图书馆要将作品数字化,显然已超出法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在现有著作权法律制度下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害他人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而且因为建立数据库需要的作品是极为大量的(可以形容为“海量”的),造成必须设法取得如此大量的著作权人的许可,这不但会大幅度提高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费用,而且获取“海量”的著作权许可显然是极为费时费力的,因此目前各国著作权法对图书馆使用作品的规定将使得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举步维艰,不利于图书馆在数字化环境中生存。
2.3 大量著作权许可的集中管理
数字图书馆要制作大量的数据库以提供便捷的计算机检索,不论是以光盘形式还是以在线服务形式都必须获得版权许可,而且是作品使用权的“海量许可”。
针对著作权大量的权利使用问题,解决的最佳途径是实行版权许可的集体管理。各国通过针对不同类型作品的各种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进行著作权的集中管理,例如:(1)由征收团体统一征收定额税金并分配给登记的著作权持有者;(2)通过作为非营利团体的著作权处理中心,向作品使用者和作者、出版者提供集中复制许可和使用费支付服务。(3)通过权利管理信息进行版权使用控制;(4)通过版权管理机构统一征收费用分配给所有版权持有者。
我国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在1998年2月以前,只有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声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都没有专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直至1998年2月成立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其中有版权代理和版权集体管理、报酬收转等职责,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涉及的作品形式也比较宽泛,但具体管理办法尚未完善。如何加强对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对数字图书馆建设是一个关键。

3 现代远程教育中版权问题
3.1 现代远程教育
远程教育(Distance Education)也称远程学习(Distance Learning),它是相对于传统面对面的学校教育而言的。第一代远程教育是函授教育,通过印刷品的邮寄来实现的;第二代远程教育是广播电视教育,通过广播、电视录像等模拟信号的传播来实现的;第三代远程教育即现代远程教育则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数字技术,实时传送多媒体的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进行实时可视的、交互式远程教学,是集语音、图像、数据于一体的交互式教学模式。现代远程教育突破了学习时空的局限、传统校园的围墙,革新了教学模式,有利于教育的资源共享,提高教育效率和效益。它应该实现以下几项功能:课程学习;远程考试;远程讨论与交流;教务教学管理。
3.2 现代远程教育中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现代远程教育中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是主要表现在为教学而使用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都规定为课堂教学可以少量复制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的各种作品。但是现代远程教学涉及网上传播,它在网上“虚拟课堂”中可能发生大量的复制,与目前的版权法形成了冲突。
网上远程教学将成为今后教学的主要手段之一。将现行著作权法有关课堂教学的合理使用的规定扩展到网络教学上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但也必须对网络教学作一定限制,限制合理使用的权利只限于网络浏览,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打印和下载(这相当于校园教学中教师在黑板上的版书,学生可以观看,但无法直接、快速地复制)。而且应允许大学的数字图书馆就电子版本在网上提供浏览服务,就像目前图书馆珍藏本也可以有限制的出借一样。
现代远程教育在进行网络教学时必须注意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如要求上课登记、设置密码等。由于技术措施的局限性,不能绝对保证提供的作品只会被具有正当学生身份进行合理使用,但只要远程教育机构已经采取了正常的技术措施,就已经尽到了防止侵犯著作权的注意义务。
3.3 现代远程教育中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数据库建设过程存在 “海量”作品收集的“海量” 著作权许可问题;而当数据库进入运行使用阶段特别是运用于远程教学时,又要加强对数据库的保护。
对数据库的保护渠道很多,国际上已有的做法有以下几种:(1)著作权法保护;(2)合同法保护;(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4)民法保护;(5)专门法保护。
由于数据库的表现形式更像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所以对数据库的保护首先考虑是否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一、第十二项以及《实施著作权国际公约的规定》第八条,可以将数据库按编辑作品来看待,也就是说,数据库可以是原创的“独立作品”,也可以是编辑作品。按照作品的构成要件,数据库能否受到保护,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投资多、信息量大、利用价值高的数据库若无独创性还是不能够成为作品。
由各自本身独立且具有版权的作品集合而成的数据库,若事先取得这些作品权利人的许可,数据库的作者对该数据库的整体拥有版权,但各个组成部分的版权归属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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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各有关单位: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已正式发布,其中规定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并对实行备案及核准的投资项目类别做了明确规定。为更好地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全面掌握汽车行业投资情况,统一做好备案管理工作,我委工业司研究制定了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实施方案,并拟建立汽车投资项目电子数据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应包括备案文件、备案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一)和备案表(格式见附件二)。
  二、报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要求建议参照第一条执行。
  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需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正式纸制文件形式报送(文件一式五份),文件标题为:“关于……项目的备案”,备案报告和备案表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到 gcc@sdpc.gov.cn。
  四、为系统掌握行业的投资情况,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准确的依据,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应向我委工业司报送经其备案的汽车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应向我委工业司报送企业自行实施的汽车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报送采用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材料应包括每个项目的备案报告和备案表,邮箱地址同上。
  五、为便于沟通,请地方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联系人及相应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发送到gcc@sdpc.gov.cn。

  附件:一、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报告内容要求
     二、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4/W020050613747738953968.xls
项目备案表填表说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一:

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报告内容要求

一、汽车生产企业或项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近三年企业经营业绩和银行资信。
二、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国内外市场分析;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产品知识产权说明);项目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资金来源;生产(营业)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合资、合作者基本情况,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国籍。外方在华投资情况及经营业绩。本投资项目中外各方股份比例,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合资期限。
四、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五、地方政府配套条件及优惠政策。
六、外方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合同。(电子文档中提供PDF文件)。
七、环保、土地、银行承诺文件及所在地政府核准建设文件(电子文档中提供PDF文件)。


2.项目备案表填表说明

  1. 填表内容包括四类:Ⅰ规定选项、Ⅱ日期、Ⅲ数字、Ⅳ文字,其中ⅠⅡⅢ为必填内容不能为空(Ⅲ中内容没有填“0”),Ⅳ中除所属部门/集团、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文号、承贷银行意向性意见以外其它项均为必填内容不能为空。
  2. 所属行业、所属地区、开户银行信用等级、企业性质、涉及产品类别、注册国家及法定代表国籍需要填入规定的选项,填表时单击需填写的单元格时,在单元格右方会出现一个下拉箭头,单击下拉箭头即可出现若干选项,选择相应内容单机即可填入表中。
  3. 表格中需填入数字的取整数,其中需要填入百分比的小数点后面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4. 表格中需要填入日期的,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中间用“-”连接。
  5. 在填表过程中,如果填入的内容不符合要求,会出现相应的错误提示,按照提示进行修改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小汽车车体等零部件估价工作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小汽车车体等零部件估价工作的通知
1995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自国家实施汽车产业政策以来,将小汽车整车运至香港等地拆解后进口的情况日趋突出,这实际上是一种偷逃关税变相进口整车的瞒骗行为。为加强对此类进口货物的税收征管,合理地确定完税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拆解的小汽车的完税价格时,各部件占整车价格的比例按以下原则掌握:
部件名称 占整车价格比例 备注
1.发动机 15%
2.变速箱 8%
3.前后桥 17% (包括悬挂系统、驱动桥和车轮,其中驱动
桥占13%)
4.车体 60% (车体为不含1、2、3、项的拆解车,如车
门、坐椅、音响从车体上拆除,其价值按占
整车价格的以下比例掌握:车门3%,坐椅
2%,音响1.5%)
二、凡进口小汽车车体(即整车拆去发动机或前后桥或变速箱等部件的不完整汽车)一律按相同或类似整车的成交价格为基础,扣除被拆去部分估定完税价格。如果实际进口车体在上述列名部件外还拆去了其他零件,其价值不予扣除。计算方法为:车体完税价格=整车成交价格×(1-拆去部分占整车价格比例)
三、进口车体价值超过整车价格60%的,应视为构成整车特征,并按相应税率征税。单独进口车体以外的零部件仍按现行规定估价征税。
四、进口拆解小汽车在境外发生的拆解费,应按整车价格的5%-10%估定,一并计入完税价格。
五、各关应加强对进口汽车车体和零部件的查验工作,并做好验货记录。
六、本通知规定自1995年1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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