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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07:59  浏览:8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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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 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 财政部、中国人民


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计价格[2001]1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送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应用的统筹规划和管理,规范IC卡应用和收费行为,为IC卡的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集成电路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IC卡,是指将集成电路芯片镶嵌于特定介质中,可进行数据存储、处理和交换的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的IC卡的应用和收费。

  第四条 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金卡领导小组)负责全国IC卡生产、应用的领导和统筹规划,制订全国IC卡应用的总体规划,指导各部门、各地区的IC卡生产和应用。

  第五条 IC卡的推广应用实行分行业分级管理。在IC卡应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全国行业性IC卡的应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卡计划及应用规范,统一管理;地区性IC卡的应用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各地区要服从金卡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根据全国IC卡应用的总体规划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IC卡应用规划,并报金卡领导小组备案。未列入应用规划的IC卡,不得发行。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为提高管理效率,方便服务对象而推广使用IC卡,可以按照核定的标准向用户收费。收费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审批,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提供非经营性服务,推广IC卡,其收费管理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

  为控制发行费用,对不单独收费的IC卡,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押金,押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不单独收费的IC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应用范围和价格管理权限,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提供服务,推广使用银行IC卡需要收费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企业IC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IC卡收费管理办法,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金融企业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用服务行业联合发行的IC卡,按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审批的IC卡收费,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IC卡工本费核定。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建设费用和管理费用不得通过收费解决。

  批准收费的IC卡及按规定不单独收费的IC卡,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均按IC卡工本费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生产、发行、使用IC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金卡领导小组制定的《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IC卡注册标识号码,未取得注册标识号的单位不得生产、发行和使用IC卡。

  第十二条 国家对IC卡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IC卡,其产品也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十三条 推广使用IC卡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需求并适合使用IC卡;

  (二)具备为IC卡持有人提供服务的使用环境和系统;

  (三)健全的业务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

  (四)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在IC卡推广应用中,国家支持并鼓励实行“一卡多用”,各部门、各地区应积极探索,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提高IC卡芯片的自主设计和开发能力。我国的信息化建设必须立足于国内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各地区和部门要支持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推动我国IC卡及读写设备和软件的生产、应用,特别是集成电路芯片的设计要“以我为主”,尽快提高IC卡芯片的自主设计、开发能力并组织大批量生产,满足市场需求。

  第十六条 金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IC卡及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伪造IC卡或利用IC卡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对IC卡应用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在发放证照时,发行等效IC卡重复收费;不得通过推行IC卡变相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

  第十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IC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磁卡等其它卡的应用和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金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部门、各地区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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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避免重复测绘,使测绘成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测绘活动的一切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的版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黔单位必须汇交的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目录如下:
(一)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成果的目录;
(二)重力测量成果的目录;
(三)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成果的目录;
(四)用于测制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专业测绘的航空摄影底片的目录;
(五)普通地图、地籍图、专题地图和各种地图集(册)的目录;
(六)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4平方公里以上的1/1000,5平方公里以上的 1/2000,50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0,100平方公里的以上的1/10000,300平方公里以上的1/25000以上的(以上数字含本数)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的目录;
(七)与第六项测图面积比例尺相应的数字化测绘产品的目录;
(八)与第六项测图面积相结合的大地控制测量,单独进行的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地控制测量(含独立座标系统),长度在20公里以上的等级水准测量的目录;
(九)省级重大测绘项目的目录。
以上汇交的目录均为一式一份。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黔单位必须汇交的有关测绘成果副本如下:
(一)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成果表、展点图(路线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二)重力测量的成果表(含重力值归算点位坐标和高程、重力异常值)、展点图、异常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三)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的测量成果、布网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四)正式印刷的地图、交通旅游地图,以及全国性专题地图、地图集(册);
(五)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确定的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技术设计、技术总结的副本。
以上汇交的副本,除地图一式两份外,其他均为一式一份。
第六条 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汇交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交县测绘管理部门;县测绘管理部门汇总后交地(州、市)测绘管理部门;地(州、市 )测绘管理部门汇总后上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甲、乙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上交当地测绘管理部门的同时,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
第七条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有关部门当年完成的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应在第二年三月底之前向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各地(州、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一个月内汇总上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黔有关单位,当年完成的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应在第二年三月底之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汇交。
第八条 外国组织或个人经批准在我省进行单独测绘时,由中方接待单位督促其在测绘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一式两份。
外国组织或个人与我省有关部门或单位合作测绘的工程项目,由中方合作单位在测绘任务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一式两份。
第九条 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的详细格式见附表。
第十条 各单位要指定工作部门负责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汇交工作。应明确具体负责人与相应测绘主管部门建立联系。
第十一条 委托测绘的项目,其完成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由委托方负责汇交。
第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向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黔单位提供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天文测量成果目录
┏━┯━━━━┯━┯━┯━━━━┯━━━┯━━━┯━━━━━━━━┯━┯━┓
┃序│ 所在 │天│等│ 所在测 │施 测│采│使│观测方法及精度 │成│备┃
┃ │ │文│ │ 区基线 │ │用│用├─┬─┬────┤果│ ┃
┃ │ 图幅 │点│ │ 网或三 │单 位│技│仪│经│纬│ │保│ ┃
┃ │(1:10万)│名│ │ 角锁系 │ 及 │术│器│ │ │ 方 │存│ ┃
┃ │ │称│ │ 名 称 │ │标│类│ │ │ 位 │单│ ┃
┃号│ │ │级│ │年 代│准│型│度│度│ 角 │位│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重 力 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 │ │ │ │ │ │ │中 误 差│ │采│ │ │成│备 ┃
┃序│ 所在图幅 │重力网│等│点│ 测 │ 使 ├─┬───┤施 测│用│坐│高│果│ ┃
┃ │ │名 称│ │ │ 量 │ 用 │M│ │单 位│技│标│程│保│ ┃
┃ │ │(含加│ │ │ 方 │ 仪 │ │M北京│ 及 │术│系│系│存│ ┃
┃ │(1:10万)│密点)│ │ │ 法 │ 器 │ │ │年 代│标│统│统│单│ ┃
┃号│ │ │级│数│ │ │联│ │ │准│ │ │位│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三 角(三边)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 │ │ │ │ │ │ │ │ │ │ │中 误 差 │最弱边│成果│备 ┃
┃序│所在图幅│三角│等│点│施测单位│采用技│观测│使用│坐标│高程├───┬──┤ │ │ ┃
┃ │ │锁网│ │ │ │ │ │ │ │ │M菲或│平差│相对中│保存│ ┃
┃ │(1:10万)│名称│级│数│ 及年代 │术标准│方法│仪器│系统│系统│ M 边│ 后 │ │ │ ┃
┃号│ │ │ │ │ │ │ │ │ │ │ │方向│误 差│单位│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四
导 线 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 │ │ │ │ │ │ │平│测量中│ │ │ │ │ │ │ ┃
┃序│导│等│导│点│采用技│使│均│误 差│终点闭│坐│高│边长相对误差│ 施测 │ 成果保 │备┃
┃ │线│ │线│ │ │用│边├─┬─┤ │标│程├──┬───┤单位及│ │ ┃
┃ │名│ │全│ │术标准│仪│长│M │M │合 差│系│系│最大│ 最小│ 年 代│ 存单位 │ ┃
┃号│称│级│称│数│ │器│(m) 角│边│ │统│统│ │ │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五
长 度 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序│所在图幅│名│等│所在测│施测单 │采用│仪器或│长度 │ │ │ 备 ┃
┃ │ │ │ │ │ │ │ │ │ │成果保│ ┃
┃ │ │ │ │区或锁│位及年代│技术│基线尺│相对 │测量方法│ │ ┃
┃ │(1:10万)│ │ │ │ │ │ │ │ │存单位│ ┃
┃号│ │称│级│系名称│ │标准│型 号│误差 │ │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长度测量的长度系指基线和拉伯拉斯边。
附表六
水 准 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序│所在图幅│路线│等│路线│点│施测单位│ │ │ │每公里中误差 │高│ │备┃
┃ │ │ │ │ │ │ │采用技│测量│仪器及├───┬───┤程│成果保│ ┃
┃ │ │ │ │长度│ │及年代 │ │ │ │ 偶 │ │系│ │ ┃
┃ │ │ │ │ │ │ │术标准│方法│标尺类│ │ 全 │统│存单位│ ┃
┃号│(1:10万)│名称│级│(Km)│数│ │ │ │ 型 │ 然 │ │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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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
空 间 大 地 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 网 │点│ │ │ 施测单 │采 用 │ │ │ │ │备┃
┃(点)│ │施测方法│使用仪器│ │ │所用软件│内符合中误差│磁带保存单位│成果保存单位│ ┃
┃ 名 │数│ │ │位及年代│技术标准│ │ │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八
航 片 成 果 目 录
┏━┯━━━━┯━━━┯━━━┯━┯━┯━┯━━━━┯━┯━━━━━━━━━━━┯━━━┯━┯━┯━┓
┃序│所在位置│摄影区│ │摄│焦│仪│摄影单位│象│航 摄 质 量 │ │ │成│备┃
┃ │(以图号 │域名称│摄 区│影│ │器│ │ ├─┬────┬────┼───┤片│果│ ┃
┃ │或标图表│和代号│面 积│比│距│型│ │ │影│纵向重叠│横向重叠│像片最│基│保│ ┃
┃号│ 示) │ │ (Km) │例│f │号│ │ │像├─┬──┼──┬─┼ │类│存│ ┃
┃ │ │ │ │尺│ │ │及年代 │幅│质│最│最 │ 最 │最│大倾角│型│单│注┃
┃ │ │ │ │ │ │ │ │ │量│大│小 │ 大 │小│ │ │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九
卫 片 成 果 目 录
┏━┯━━━━━┯━━━┯━━━┯━┯━━━━━┯━┯━┯━━━━━┯━━━┯━━━┯━━┯━┯━━━━━━━━━━━━━┯━━━┓
┃序│种 类 │磁带或│第几颗│轨│图 像 接 收 比│经│旁向重叠 │黑 白│黑 白│图像│云│ 波 段 │原片保┃
┃ │(MSS,TMSP │ │ │道│时间(年、│例│纬│ ├─┬─┼─┬─┤ │ ├─┬─┬─┬─┬─┬─┬─┤ ┃
┃号│IT...) │底 片│卫 星│号│月、日) │尺│度│ 情况 │正│负│正│负│质量│量│1 │2 │3 │4 │5 │6 │7 │存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
地 形 图(含影像图)目 录
┏━┯━┯━┯━┯━━━━━━━┯━━━┯━━━┯━┯━┯━┯━┯━┯━┯━━━┯━┓
┃序│图│测│比│图号或所在位置│数 量│采用技│成│等│坐│高│测│测│ │备┃
┃ │ │区│ │ ├─┬─┤ │图│高│标│程│■│■│成果保│ ┃
┃ │ │名│例│(以图号或标图 │面│幅│术标准│方│■│系│系│编│编│ │注┃
┃号│种│称│ │ 表示) │积│数│ │法│深│统│统│■│■│存单位│ ┃
┃ │ │ │尺│ │Km│ │ │ │■│ │ │制│制│ │ ┃
┃ │ │ │ │ │ │ │ │ │m │ │ │单│时│ │ ┃
┃ │ │ │ │ │ │ │ │ │ │ │ │位│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一
地 籍 测 绘 成 果 目 录
┏━┯━━━━┯━━━┯━━━┯━━━┯━━━┯━━┯━━━━┯━━┯━━┯━━┯━━┓
┃序│ │地籍图│ │ │界址点│ 坐 │ │ 施 │ 施 │成果│ 备 ┃
┃ │ │ │比例尺│面 积│ │ 标 │成果类型│ 测 │ 测 │保存│ ┃
┃ │测区名称│幅 数│ │(KM) │精 度│ 系 │ │ 单 │ 时 │单位│ ┃
┃号│ │ │ │ │ │ 统 │ │ 位 │ 间 │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成果类型指是否数字化成果。
附表十二
普 通 地 图、专 题 地 图 目 录
┏━━┯━━┯━━━┯━━━━┯━━━┯━━━━┯━━━━┯━━━━┯━━━━┯━━━━┯━━━┯━┓
┃ │ │ │ │幅面或│图幅数量│采用技术│地图投影│编制单位│ │成果保│备┃
┃序号│图名│比例尺│区域范围│ │ │ │ │ │出版单位│ │ ┃
┃ │ │ │ │ 开本 │或页数 │标 准│种 类│和时间 │ │存单位│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三
省、县 界 测 绘 成 果 目 录
┏━┯━┯━━━┯━━━┯━━━━━━┯━━━┯━━┯━━┯━━┯━━┯━━━┯━┓
┃序│界│全 长│勘定界│边界地形图 │施测界│施测│ 施 │ 施 │ 施 │成果保│备┃
┃ │线│ │长 度├───┬──┤桩点 │ │ 测 │ 测 │ 测 │ │ ┃
┃ │名│(km) │(km) │比例尺│数量│(个) │方法│ 精 │ 单 │ 时 │ │ ┃
┃号│称│ │ │ │(幅)│ │ │ 度 │ 位 │ 间 │存单位│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四
重 大 工 程 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序│项│所在位置│占地面积│施│施│技│坐│高│中│项目审批│图│图│比│成果保│备┃
┃ │目│ │ │测│测│术│标│程│误│ │件│件│例│ │ ┃
┃ │名│(附标图)│ (km) │单│时│标│系│系│差│ │名│数│尺│ │ ┃
┃号│称│ │ │位│间│准│统│统│ │ 单位 │称│ │ │存单位│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五
天 文 点 成 果 表
┏━━┯━━━━━━━━┯━━━━━━━━━━━━━━━━━━━┯━━━━┯━━━┓
┃ 编 │ │ 天 文 坐 标 及 精 度 │ │ ┃
┃ │ ├───────┬───┬───────┤点的高程│备 注┃
┃ │ 点名和等级 │纬度、经度、方│ │星对、权数、 │ │ ┃
┃ 号 │ │位角及其端点名│中误差│ 测回数 │ 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六
重 力 点 成 果 表
┏━┯━┯━┯━━━━━━━┯━━━━━┯━━━┯━━━┯━━━┯━━┯━━┯━━━━━━━┓
┃序│点│等│ │ │ │ │ │ │ │ ┃
┃ │名│ │ 所 在 位 置│纵坐标X(m)│正常高│实测重│正常重│空间│布局│ 备 注 ┃
┃ │或│ │ │ │程 H │力值G │力值R │异常│异常│ ┃
┃ │编│ │ (1/100万图)│横坐标Y(m)│ (m) │ (mg) │ (mg) │(mg)│(mg)│(注明重力系统)┃
┃号│号│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七
三 角 (三边)点 成 果 表
测区:
┏━┯━┯━┯━┯━┯━━━┯━━━━┯━┯━━━━━┯━━━┯━━━━┯━━━━┯━┓
┃序│点│点│等│觇│中心标│ │ │平面坐标 │ │ │ │备┃
┃ │ │ │ │标│ │柱石面真│方├──┬──┤ 坐标 │平面边长│所至点名│ ┃
┃ │ │ │ │类│石类型│ │向│ │ │ │ │ 名 │ ┃
┃号│名│号│级│型│ │ 高(m) │值│X(m)│Y(m)│方位角│ (m)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八
导 线 成 果 表
所在图幅:
┏━━━━━━━━┯━━━━┯━━━━┯━━━━━━━━━┯━━━━━━━━━━━━━━━━━━━━━━━━━━┓
┃ │ │ │投影前边长(m) │ 投影后边长(m) │仪 器 ┃
┃导线名称及等级 │ │端点名称├───┰─────┼──────┬───────┬─────┼──┬──┨
┃ │ │ │斜距s.│相对误差 │克氏椭球面s'│1980年椭球面s │高斯平面D│类型│号码┃
┠────────┼────┼────┼───┼─────┼──────┼───────┼─────┼─────┨
┃ 节 边 数 │节 条 边│ │ │ │ │ │ │ ┃
┠────────┼────┼────┼───┼─────┼──────┼───────┼─────┼─────┨
┃施测单位及年代 │ │ │ │ │ │ │ │ ┃
┠────────┼────┼────┼───┼─────┼──────┼───────┼─────┼─────┨
┃执 行 细 则 │ │ │ │ │ │ │ │ ┃
┠────────┼────┼────┼───┼─────┼──────┼───────┼─────┼─────┨
┃计算单位及年代 │ │ │ │ │ │ │ │ ┃
┠────────┼────┼────┼───┼─────┼──────┼───────┼─────┼─────┨
┃ │ │ │ │ │ │ │ │ ┃
┃计 算 情 况 │ │ │ │ │ │ │ │ ┃
┠────────┼────┼────┼───┼─────┼──────┼───────┼─────┼─────┨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九
长 度 成 果 表
┏━━┯━━━━━━━━━┯━━━━━┯━━━━━━━━━┯━━━━━┯━━━━━━━━━┯━━━━┯━━┓
┃ │ │ │ │ │高斯投影平面上之 │ │ ┃
┃编号│基线网或锁(网)名称│端点名称 │椭球体面上长度(m) │中央子午线│ 长度(m) │相对误差│备注┃
┠──┼─────────┼─────┼─────────┼─────┼─────────┼────┼──┨
┃ │ │ │ │ │ │ │ 注 ┃
┃ │ │ │ │ │ │ │ 明 ┃
┃ │ │ │ │ │ │ │ 坐 ┃
┃ │ │ │ │ │ │ │ 标 ┃
┃ │ │ │ │ │ │ │ 系 ┃
┃ │ │ │ │ │ │ │ 统 ┃
┃ │ │ │ │ │ │ │ ┃
┗━━┷━━━━━━━━━┷━━━━━┷━━━━━━━━━┷━━━━━┷━━━━━━━━━┷━━━━┷━━┛
附表二十
水 准 点 成 果 表
┏━━━━━┯━┯━━━┯━━━━━┯━━━━━┯━━━━┯━━━┯━━━━━━━━━┯━━━┯━━━━━━┯━━┓
┃ │等│水准标│ │至起始点 │往返测 │高差之│ 改正数(mm) │平差后│上标志高程(m) ┃
┃水准点编号│ │ │水准点位置│距 离 │高差之差│ 中数 ├────┬────┤之高差├──────┤备注┃
┃ │级│石类型│ │ (km) │ (mm) │ (m) │正高改正│平差改正│ (m) │下标志高程(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十一
空 间 大 地 测 量 成 果 表
测区:
坐标系统: 仪器类型及台数:
高程系统: 技术标准:
┏━┳━┯━┯━┯━━┯━━┯━━━┯━━━━━┯━━━━━━━━┯━━━━━━━━━━━┯━┯━━┓
┃序│点│点│等│觇标│标石│上标志│地心坐标(m│ 精度(m) │ 大地坐标 │点│ 备 ┃
┃ │ │ │ │ │ │海拔高├─┬─┬─┼──┬──┬──┼──┬──┬─────┤位│ ┃
┃号│名│号│级│类型│类型│H(m) │X │Y │Z │■X │■Y │■Z │B │L │H(大地高) │说│ ┃
┃ │ │ │ │ │ │ │ │ │ │ │ │ │.'" │.'" │ │明│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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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十二
数 字 化 测 绘 资 料 统 计 表
┏━━┯━━━━┯━━┯━━━━┯━━━━┯━━━┯━━━━┯━━━━┯━━━━━━┯━━━━━━┯━━┓
┃序号│项目名称│面积│测区位置│执行标准│数据源│编辑软件│数据量(MB)图形数据格式│资料保存单位│备注┃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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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7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卫疾控发〔201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梅毒预防与控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我部制定了《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

梅毒是由梅毒螺旋体引起的一种传染病,可引起神经、心血管等多系统损害,甚至威胁生命。梅毒可通过胎盘传染胎儿,导致自发性流产、死产或先天梅毒等。感染梅毒可促进艾滋病的传播。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有效控制艾滋病和梅毒传播,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20世纪80年代,梅毒在我国重新出现,90年代末以来,全国梅毒报告病例数明显增加,流行呈现快速上升趋势。1999年报告病例80406例,年发病率为6.50/10万,2009年报告病例327433例,年发病率为24.66/10万,发病率年均增长14.3%。1997年先天梅毒报告病例数为109例,报告发病率为0.53/10万活产数,2009年报告病例数为10757例,报告发病率为64.41/10万活产数,发病率年均增长49.2%。2009年,梅毒报告病例数在我国甲乙类传染病报告中居第三位。高危人群梅毒感染率高,2009年艾滋病监测哨点结果表明,暗娼人群梅毒抗体阳性率最高达30.6%,平均为2.4%;男男性行为人群最高达31.2%,平均为9.1%;吸毒人群最高达27.9%,平均为3.4%;孕产妇人群梅毒抗体阳性率最高达11.3%,平均为0.5%。

梅毒可通过性、血液和母婴途径传播,传播途径与艾滋病基本一致,感染梅毒后只要及早发现并进行规范治疗是可以治愈的。目前,我国梅毒流行的危险因素广泛存在,部分人群存在卖淫嫖娼、婚前和婚外性接触、男男性接触等多性伴高危行为;宣传教育不够深入,缺乏针对性,重点人群梅毒防治知识和防范意识不高,预防干预措施覆盖面不足;部分医疗机构梅毒诊疗服务不规范、服务机制不健全、可及性不够,防治队伍能力不足。我国梅毒流行形势日益严峻,控制任务艰巨,工作亟待加强。

二、指导原则

(一)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整合资源,综合防治。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四)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三、目标

总目标:加强梅毒和艾滋病防治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梅毒控制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到2015年,有效遏制梅毒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到2020年,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呈下降趋势,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在15/10万活产数以下。

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和2020年底分别实现相应控制目标。

(一)到201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全国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全国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

——全国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农村居民达到75%,流动人口达到80%;暗娼和男男性行为人群达到90%。

——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85%;孕产期保健人员预防梅毒母婴传播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80%。

——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的比例达到80%,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8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的受检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90%,为梅毒抗体阳性者提供必要转诊服务的比例达到90%。

——城市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80%,农村达到6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7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80%,婴儿1年随访率达到80%。

——基本建立梅毒监测检测网络和梅毒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梅毒监测检测和疫情报告质量明显提高。

(二)到202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全国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呈下降趋势;全国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在15/10万活产数以下,实现基本消除先天梅毒的目标。

——全国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农村达到80%,流动人口达到85%;暗娼和男男性行为人群达到95%。

——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100%;孕产期保健人员预防梅毒母婴传播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90%。

——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的比例达到90%,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9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的受检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95%,为梅毒抗体阳性者提供必要转诊服务的比例达到95%。

——城市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90%,农村达到7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5%,婴儿1年随访率达到85%。

——梅毒监测检测网络进一步完善,梅毒监测结果作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效果评估的重要指标。

四、策略和措施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梅毒防治知识。

——加强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要将梅毒防治知识和正确求医信息等内容结合到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中,广泛宣传梅毒的危害、早期发现和规范诊疗的重要性,以及梅毒感染与艾滋病传播的关系。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指导和支持宣传、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将梅毒防治宣传作为预防艾滋病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梅毒防治的专题活动,制作公益广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普及梅毒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减少社会歧视。

——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支持妇联和人口计生服务系统发挥网络优势,在育龄妇女和流动人口中宣传梅毒防治知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将妇女和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梅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常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工作的重点内容,通过开设预防知识讲座,设立宣传栏,以及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提高重点人群的梅毒预防知识水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厂矿企业、农贸市场、建筑工地或居住地等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场所组织开展梅毒防治健康教育,促进正确求医行为。要依托进城务工人员业余学校平台,结合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广泛宣传梅毒知识,并培训和支持流动人口中的骨干作为同伴教育宣传员,协助开展宣传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的梅毒等性病防治健康教育,支持教育部门结合艾滋病宣传教育将梅毒防治知识纳入高中健康教育课程。指导各类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将梅毒等性病防治知识作为学生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减少青少年学生感染梅毒等性病的风险。

——加强高危人群健康教育。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在开展针对高危人群的艾滋病健康教育活动中,应当将梅毒防治作为重要内容,在高危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组织有针对性的梅毒预防讲座、提供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材料,同时要支持和指导社会组织深入高危人群中开展梅毒防治宣传教育,提高梅毒防病知识知晓率、避免和减少危险行为的发生和促进正确的求医行为。加强性病门诊就诊者的宣传教育。各级性病诊疗机构要在性病门诊设立宣传栏,在诊室及候诊区提供健康教育处方和宣传材料,提高梅毒防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

(二)开展综合干预,阻断梅毒传播。

——落实公共场所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以艾滋病和梅毒高危人群较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为主要工作地点,组织开展正确使用安全套的同伴教育培训,倡导采取安全性行为。通过免费发放、社会营销等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减少高危行为的发生。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协调工商、公安、文化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将安全套供应情况纳入对目标场所的监管内容。

——依托医疗机构开展预防干预。各级性病诊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参与当地针对高危人群的预防干预工作,要主动走进社区,走进公共场所,接近目标人群,提供咨询及转诊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梅毒防治知识宣传和干预;也可在机构内建立咨询活动中心,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吸引目标人群参与;同时结合提供规范和优质的性病诊疗服务,提高目标人群的诊疗服务依从性。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支持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干预工作,协助制定干预工作计划,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覆盖辖区内的目标场所。

——动员社会组织参与,扩大干预覆盖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高危人群分布和活动情况,统筹资源,指导制定综合干预规划。充分发挥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在高危人群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的作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和指导社会力量开展综合干预,扩大工作覆盖面。

(三)提高监测检测质量,开展主动检测,促进梅毒早期诊断。

——进一步完善全国梅毒监测网络,加强梅毒病例报告和患病率监测。加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梅毒疫情报告工作,强化对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梅毒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提高网络直报的及时性。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性病诊疗机构及疫情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梅毒疫情报告的质量,减少重复报告、误报和漏报。各地应当根据本地高危人群及重点人群的数量和分布,定期开展梅毒患病率及危险因素监测。梅毒患病率监测应当与当地艾滋病综合监测工作相结合,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加强梅毒监测检测资料的分析与利用,将监测结果应用于指导各地梅毒和艾滋病防治工作及评价防治效果。

——加强梅毒检测质量控制和实验室能力建设。建立全国梅毒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管理网络,制定梅毒检测技术规范。将梅毒检测质量管理纳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常规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梅毒检测实验室质量考评和技术指导,提高梅毒实验室检测的准确性和梅毒确证检测的可及性。

——开展梅毒主动检测,促进患者早诊早治。各级性病诊疗机构(包括相关科室)要对性病就诊者、有高危行为史或有可疑梅毒临床表现者主动建议进行梅毒检测。要对就诊者提供检测前咨询,解释检测和规范治疗的意义,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梅毒检测。检测结果要及时告知就诊者并提供有关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指导,不得歧视梅毒患者。开展自愿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应当将梅毒咨询检测服务作为内容之一,促进患者早诊早治。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机构要将梅毒免费咨询检测纳入日常服务内容。对门诊服药者和艾滋病求询者增加梅毒防治咨询检测的内容,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程序和要求参照艾滋病相关服务要求执行。

——建立梅毒血清确证检测和治疗的转诊制度。对不具备梅毒确证检测能力和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检测的机构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等,应当将梅毒抗体阳性者转诊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梅毒确证检测和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规范的诊疗服务和随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全国梅毒监测检测信息,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梅毒监测检测信息纳入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管理。

(四)提供规范化梅毒医疗服务。

——完善性病诊疗服务网络,提高服务可及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梅毒流行情况和防治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性病诊疗单位和科室,尤其要注重县级以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的性病科室设置或培训性病防治人员,完善服务网络,提高梅毒诊疗服务的可及性。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有效的梅毒会诊和转诊制度,使梅毒抗体检测阳性者能及时方便地获得确证和规范的诊疗服务。

——加强性病诊疗机构的梅毒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各级性病诊疗机构应当制订梅毒医疗服务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职责,并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自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的梅毒诊疗培训与艾滋病防治培训相结合。艾滋病防治专家组中应当增加梅毒防治专家,指导制订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定期组织梅毒医疗服务质量的督导考核。

——规范梅毒医疗服务行为。梅毒医疗服务应当遵循保密、尊重隐私和不歧视的原则。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卫生部制定的《梅毒诊断标准》、国家梅毒诊疗规范和指南等要求开展临床诊疗服务,合理规范使用药物,做好复查和随访。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及时进行梅毒疫情报告、检测结果的告知、随访和性伴通知,提供梅毒健康教育与咨询、安全套推广等预防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性病诊疗机构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室,安排专职或兼职咨询员,提供梅毒咨询服务。梅毒预防服务质量应当作为临床考核指标之一。

(五)预防和控制先天梅毒。

——健全工作机制,开展预防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先天梅毒防治工作与孕产期保健常规工作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密切结合,逐步形成以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为主体、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提供婚前和孕前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先天梅毒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鼓励就诊者及其配偶或性伴主动接受梅毒检测,及早了解感染状态,及早治疗,减少孕产妇梅毒患者的发生。

——开展孕产妇梅毒患者的干预,减少先天梅毒婴儿的出生。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孕产妇的梅毒筛查和治疗,第一次产前检查即应当对孕产妇进行梅毒检测,尽可能在孕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及早对孕产妇梅毒患者进行规范的治疗。

——加强对梅毒抗体阳性婴儿的随访管理和规范诊疗服务,减低梅毒对婴儿的影响。对孕产妇梅毒患者所生婴儿,应当根据其母亲的治疗情况、婴儿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规范要求对婴儿进行诊断、治疗和随访管理。在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转诊制度,将梅毒检测阳性的孕产妇及婴儿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的诊断治疗。

(六)加强国际合作和应用性研究。

——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上梅毒控制的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社会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援助,提高我国梅毒防治水平,促进我国梅毒控制工作的开展。

——结合我国梅毒防治需求,将梅毒等性病的控制作为艾滋病性传播控制手段之一,积极争取“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经费支持,开展梅毒流行趋势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加强简便、快速和有效诊断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开展梅毒有效预防、治疗方法的研究和适宜技术的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机制。各级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将梅毒控制工作纳入艾滋病防治管理机制中,加强对梅毒防治工作的领导,制订梅毒控制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开展多部门合作,动员全社会参与梅毒防治工作。将梅毒控制目标作为评价艾滋病防治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落实梅毒控制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梅毒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要结合当地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统筹安排梅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梅毒疫情较严重地区,还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支持,设立梅毒控制专项经费。同时,要积极动员国际组织和社会力量支持梅毒控制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三)完善梅毒医疗保障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继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为梅毒患者规范化医疗服务提供基本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梅毒治疗必需药品及检测试剂的生产与供应。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梅毒控制人员培训与艾滋病防治、妇幼保健等能力建设有机结合,合理统筹资源,提高效率。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梅毒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尤其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的人员培训,加强各级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梅毒防治能力。

六、督导与评估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导和阶段性考核,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实施中的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卫生部在结合艾滋病防治督导评估对梅毒控制工作进行日常督导检查外,将对各地梅毒控制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专项督导检查,对本规划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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