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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12:26  浏览:8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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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监一字[2002]73号


关于印发《国有大矿“一通三防” 专项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鸡西矿业集团公司“6.2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国办发明电[2002]17号)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开展专项安全督促检查的重要指示,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落实不下去,严不起来”的突出问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7月一8月份对国有大矿开展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专项安全监察。现将《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认真组织辖区内的专项监察工作,并于9月初将专项监察情况报国家局。

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





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鸡西矿业集团公司“6.2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国办发明电[2002]17号,以下简称国办17号明电)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促检查的重要指示,现提出对国有大矿开展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专项安全监察工作方案。

一、监察的主要内容

按国办17号明电中提出的“四个一律”停产整顿的要求,对矿井是否超通风能力进行生产的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的情况;矿井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是否合理的情况;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并可靠运行)的情况进行重点监察。具体内容如下:

1.采掘布局和接续是否合理,一个采区内是否布置2个以上的采煤工作面和3个以上的掘进工作面。

2.矿井是否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矿井是否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的产量。

3.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是否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是否实行独立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

4.矿井内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风。

5.局部通风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以上作业点供风及l个掘进工作面使用2台以上局部通风机供风。

6.矿井通风设施设置是否合理、可靠。

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进行瓦斯抽放。

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9.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采、掘工作面等地点是否按规定位置和数量要求设置瓦斯传感器,瓦斯传感器是否实现超限自动断电,瓦斯监测数据是否遥传到地面中心站。

10.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的掘进工作面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

11.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了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2.是否建立并坚持了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日报审批制度。

13.所有入井人员是否佩带自救器。

14.局长(经理)、矿长是否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监察的重点矿区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把近几年发生过特大事故、瓦斯灾害严重、瓦斯抽放达不到要求、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井下通风系统复杂以及安全欠帐较多的矿井列为监察的重点对象,特别要重点监察开滦、峰峰、大同、阳泉、包头、乌达、大雁、抚顺、阜新、沈阳、辽源、通化、鸡西、鹤岗、七台河、徐州、淮北、淮南、丰城、英岗岭、乐平、新汶、平顶山、郑州、焦作、资兴、白沙、涟邵、攀枝花、达竹、芙蓉、华莹山、南桐、天府、松藻、盘江、水城、铜川、韩城、田坝等40个矿区。

三、监察的方式

要按以下方式监察煤矿企业落实国办17号明电和进行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

1.按本方案第一项“监察的主要内容”要求对煤矿企业进行以通风、瓦斯为重点的现场监察。

2.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依法作出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全矿或局部区域)、经济处罚等行政处罚,并下达执法文书。

3.将停产整顿的处罚决定和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时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对不能按期进行整改和拒不整改的单位和责任人,作出进一步处罚并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四、组织形式和时间安排

1.国家局组织6个专项监察组,从7月25日开始对湖南、江西、辽宁、安徽、贵州、河南、陕西、四川、重庆等九个省(市)部分重点矿区进行专项重点监察。

2.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本方案确定的主要监察内容,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各自的专项监察实施方案。

3.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成若干个监察组对辖区内的重点煤矿进行“一通三防”专项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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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已经一九八九年一月三日国务院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李鹏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确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身体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

  前款所称国内航空旅客运输,是指根据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航空旅客运输。

  第三条 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由旅客本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

任。

  第六条 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二万元。

  第七条 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

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八条 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

赔偿金给付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

  第九条 旅客或其继承人与承运人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6〕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此件从网上发出)

泸州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培育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泸州市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泸市府发〔2006〕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特制定泸州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工作规则。
一、投诉中心职责
(一)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投诉。
(二)组织调查处理市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区县政府及班子成员的重要行政效能投诉。
(三)受理不服市级各部门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处理的申诉。
(四)组织、协调、督促市级各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本部门行政效能的投诉。
(五)对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投诉中心的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决定、命令等的行为。
(三)责成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试行办法》的行为进行纠正,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和影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对违反《试行办法》的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通报批评或行政告诫。
(五)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责成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公务员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及《泸州市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给予相应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投诉中心受理的范围
(一)不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延时误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征收、检查、处罚等事项中,对符合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的。
(四)利用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或推销商品、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只收费不服务,或变行政职能为有偿服务,或暗示索要、收受礼金的。
(五)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告知义务及承诺办理时限等,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文明执行公务,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服务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的。
(七)对群众的正当要求或合理意见及建议置之不理的。
(八)其他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
四、受理投诉的程序
(一)接待登记。负责受理投诉的承办人,对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来信、来电、来访等投诉事项进行认真登记。
(二)整理分类。承办人及时将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整理,根据问题的性质分为重要问题、一般问题、存档备查问题三类。
(三)拟办报批。承办人对所受理的投诉事项提出具体拟办意见,报送市监察局领导阅批。
五、投诉事项的办理方式
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和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的原则,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一)涉及市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区县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问题投诉,由市投诉中心负责办理,或责成有关部门查报处理结果。
(二)反映区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乡镇政府领导人员的行政效能问题投诉,由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查报处理结果。投诉中心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三)属于一般性的行政效能问题投诉,转有关行政机关查报处理结果。
(四)不属于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方面的投诉事项,转有关部门处理。
(五)属于存档备查的问题,由投诉中心存档备查。
(六)办理行政效能投诉中发现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试行办法》,需要给予行政告诫时,由投诉中心提出,按有关程序办理。
(八)行政告诫由行政监察机关执行,并发给被告诫人《告诫书》。告诫内容包括:违规事实、违规条款及告诫要求。
(九)被告诫人对告诫不服的,可在接到《告诫书》的次日起15日内向作出告诫决定的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行政监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六、投诉事项的办理时限
(一)重要问题的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一般问题的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转交有关机关多个部门调查处理的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由指定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三)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行政效能投诉事项,按有关规定确定的时限执行。
七、投诉事项的督办与回复
(一)投诉中心确定专人负责督办涉及行政效能建设的投诉事项,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抓落实,见实效。
(二)投诉中心认为必要,可对有关重要或复杂投诉事项跟踪督办、制发《行政效能投诉督办通知书》督办,或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办公,特事特办,急事即办。
(三)投诉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办理行政效能投诉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以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四)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复”的要求,实行办结回复制度。回复方式:对于署名投诉,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直接向投诉人回复;对于未署名的投诉,可采取简报、通报会、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布。
八、受理投诉工作纪律
(一)投诉中心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并依法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投诉中心要认真负责受理和记录每件投诉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受理或拖延不办。
(三)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地处理涉及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方面的投诉事项。
(四)投诉中心经办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或泄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九、投诉中心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情况。
十、本规则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主题词:监察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规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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