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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时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32:10  浏览:8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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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时间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时间的通知

食药监办稽函[201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确保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的通知》(国办函〔2011〕21号)要求,现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由2011年3月底调整为2011年6月底,对《关于贯彻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443号)中确定的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的时间和安排相应顺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调整后的专项行动结束时间和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安排好专项行动下一阶段各项工作,继续按照国食药监办〔2011〕44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狠抓督查落实,及时报送专项行动工作简报,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推进;着力抓好对突出问题的整治和大案要案的查处,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曝光典型案件,保持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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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提高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效率,在金税工程二期日益完善和稳定运行的基础上,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除本文第二条所列者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退税时,一律取消其“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其“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审核。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出口退税时,除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等纸质退税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专用税票只审纸质单证,不再对审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二、对下列三类出口货物,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仍应对出口企业申报的专用税票与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税: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
(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
(三)应退消费税的。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供货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为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括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货物,主管供货企业的税务机关不再录入开具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对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应纳消费税的货物,主管供货企业的税务机关仍应按现行规定继续录入并上传所开具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总局将继续按月下发上述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
四、有关取消专用税票纸质凭证的时间以后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援助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援助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的通知

教师厅函[2008]4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我部《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的意见》(教发〔2008〕20号)工作部署,为帮助和支持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我部决定组织实施“援助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暑期国家级培训、组织实施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心理康复教育国家级培训、把支持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培训纳入各地对口支援计划。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地震灾区中小学骨干教师暑期国家级培训

  根据地震灾区复学和灾后重建中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为帮助灾区中小学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并调整身心状态,我部决定于今年暑期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举办“地震灾区中小学骨干教师暑期国家级培训班”。此次培训班将有针对性地安排心理康复、课程改革及人文、自然、社会、艺术和体育等方面的培训内容。培训对象主要为四川省极重灾区(县)的中小学骨干教师。共计培训1500人。此次培训由我部划拨专项经费予以支持。我部师范教育司会同四川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委托西南大学、四川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四川教育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培训计划的具体安排同时另行发文部署。

  二、组织实施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心理康复教育国家级培训

  为使灾区教师了解地震灾后心理康复专业知识和科学的心理辅导方法,提高其开展灾后学生心理康复教育工作的能力,并帮助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自身心理状态的调适,引导和促进灾区中小学心理康复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在今年暑期举办五期“四川省地震灾区中小学骨干教师心理康复教育国家级培训班”。遴选四川地震灾区500名中小学骨干教师进行灾后心理康复教育专题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震后常见身心反应及其应对;沟通与助人技巧;团体辅导的技巧;哀伤辅导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灾后情绪管理;学校危机管理;生命意义与生活的重建;教师自我保健的常识和方法;灾后学校卫生防疫等专题。此次培训由我部划拨专项经费予以支持。我部师范教育司会同四川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四川师范大学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培训计划的具体安排同时另行发文部署。

  三、把支持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培训纳入各地对口支援计划

  根据中央要求,有关省(市)已经开展了对地震灾区的对口支援工作,积极帮助地震灾区开展震后重建工作。各有关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对口支援关系,将灾区中小学教师暑期培训工作作为对口支援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实施。通过安排丰富多彩的教育培训活动,帮助灾区中小学教师提高业务能力,调整身心状态,为新学期开学后的教育教学工作奠定基础。开展灾区教师暑期培训活动应紧密联系灾区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送培到县、分批集中培训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康复、课程改革及人文、自然、社会、艺术和体育等方面的专题讲座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具体培训活动的时间安排和实施计划要根据灾区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由各地援受双方共同商定。有关培训工作的进展情况请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灾后学校恢复重建对口支援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教办厅函〔2008〕53号)要求报送,并抄报我部师范教育司。

  开展灾区中小学教师暑期培训计划是全国教育系统帮助和支持灾区震后重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实施这项计划时间紧,任务重,希望有关地方、部门和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培训任务,为地震灾区教育灾后重建作出贡献。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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