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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免职的名单(1988年3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25:23  浏览:8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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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免职的名单(1988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免职的名单(1988年3月)

(1988年3月12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同意国务院接受铁道部部长丁关根引咎辞职的请求,决定免去丁关根的铁道部部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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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政办〔2006〕7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城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濮阳市城区内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内烟花爆竹“解禁”后的安全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意见》(豫政〔2004〕27号)中有关烟花爆竹由供销社统一归口经营和提供网点布设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城区内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办法: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管理
1.设立批发企业,必须本着严格资质、规范经营、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鉴于我市城区规模较小,城区内只宜设立一家由市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在安全方面有保证、经营方面有人员、经济实力较强的批发企业。
2.批发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批发业务的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2)具有与其销售品种、规模相应的注册资本;
(3)批发场所和储存设施、建筑结构、布局、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在禁放区以外远离居民区的安全地带;
(4)有可靠的通讯设备;
(5)具有内部管理和流向登记的计算机系统;
(6)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7)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未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而受到行政撤职或刑事处分;
(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9)有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机构;
(10)有完善的消防制度和消防设施;
(11)经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评价合格;
(12)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3.批发企业必须从依法设立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货,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有产品生产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4.批发企业严禁收购和销售非法生产厂家的产品,严禁经营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从而确保产品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管理
1.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市供销合作社提供布设方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2.零售网点经营人员必须接受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持证上岗。
3.零售网点必须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许可证》,凭证在指定地点经营,一点一证,严禁一证多点、无证经营及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4.零售网点必须到法定的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渠道进货,禁止销售违禁产品及假冒伪劣产品。
5.严禁在烟花爆竹零售摊位200米内试点、试放。
6.自行配备消防设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三、零售网点的布设原则
1.零售网点应符合豫安监危化〔2004〕27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2.城区内零售网点本着“合理规划、控制布局、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民众”的原则布设:一般十字路口不超过4家,大型十字路口不超过8家。除路口外,道路两侧和空旷地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布设零售网点。家属区内和高危区域严禁布设。
3.严禁设立烟花爆竹市场或烟花爆竹一条街,禁止走街串巷和流动摆摊销售。
4.零售网点的设置期限与有限制燃放时间相同,逾期自动撤消,拒不撤消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下达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仪器设备专项预算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财字〔2005〕114号

关于下达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仪器设备专项预算的通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监察分局:

  为切实保障一线监察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提高监察执法工作效能,经研究,现追加你单位2005年专项经费预算________万元,用于购置煤矿安全监察专用仪器设备。

  考虑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成立以来,除煤矿安全监察车辆以外,对煤矿安全监察专用仪器设备没有进行更新和补充添置,总局党组决定对71个监察分局的监察人员下井必带的监察仪器设备进行第一次批量更新补充,包括多功能气体检测仪、直读式粉尘监测仪、化学氧气自救器、矿灯及井下监察保护用品等。根据各省监察工作实际及人员编制情况,本次专项资金按照每2名监察人员更新配备1套监察仪器设备的原则核定。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监察仪器设备购置工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一组织,认真落实,确保新购置的监察分局监察仪器设备在今年年底前到位。煤矿安全监察仪器设备购置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总局将在今年年末进行专项审计。

  设备采购工作结束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监察分局监察仪器设备购置详细情况报总局办公厅(财务司)。

  附件: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仪器设备专项资金补助明细表 略

  二○○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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